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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作家王怀正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2018年转(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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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10 04: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狮子座FJ 2019-02-20 11:06:18
  身份问题,制约着很多人
  -----------------------------
  努力改革,希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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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10 04: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已经有几十个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看了这里的文件,看了我的手机号13598118563,给我联系了。有的已经找到了门道,拿着文件找领导,获得支持。我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微信号联系方便多了。微信号:13598118563.显示:军旅作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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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10 05: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8-08实施日期:2002-08-08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甘政发[2002]7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8-08
  实施日期 2002-08-08
  发布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军区
  正文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军分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2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建设需要,我省接收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兵的档案均由其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接收审查,并进行预备役登记。对其中符合安置条件应在城镇安置的移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查接收。
  (三)对虽系城镇户口入伍但无“非农”《入伍通知书》或所持“非农”《入伍通知书》与民政部门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登记名册不符的,或“非农”《入伍通知书》有任何涂改或伪造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在服役期间及退役后购买城镇户口或本人“农转非”的、档案弄虚作假的、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一律不予安置工作。其档案转至本人入伍时户口所在的街道和乡(镇),原征集地公安机关可恢复其户籍关系。
  (四)转业土官的档案由部队各大单位集中移交省安置办,经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发给《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有关地、市、州据此予以接收和安置。对按复员办法退役需易地落户的土官,参照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报批程序,逐级报省安置办审批后,在其配偶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报落城镇户口。
  (五)退伍义务兵、复员土官和转业士官在当地安置办报到后,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公安等部门须在其回到安置地的30天内办理报到、落户等有关手续。对非组织原因超出规定时间未报到而造成未将其列入当地安置计划的,责任自负。
  二、安置任务的落实办法和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1]31号文件规定,今年的安置任务以省政府、省军区《一九九九年冬季征兵命令》下达各地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为基数加上其他应安置对象确定,对安置对象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对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企业单位安置计划由省、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安置对象的总量、企业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制定,分别下达(见附表)。省上未下达计划的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安置部门和该单位提出安置计划,报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下达。地、县所属各类企业(含非国有企业)的安置计划,由各地(市、州)、县(市、区)行署(政府)分别下达。各地在制定下达计划时要注意与省上下达的安置计划相衔接,以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事厅、省民政厅联合编制下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今年城镇退役士兵按属地管理、就地安置、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安置。地(市、州)、县(市、区)行署(政府)要对户口在本辖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全责,包括安置计划的下达和计划的落实(含省上下达的安置计划)。各地在落实计划时,对省、地、县三级计划要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安置对象确定后,由其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安置部门直接派遣到接收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接收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对安置部门介绍分配的退役士兵档案及相关证件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回原分配单位。安置单位对按计划分配安置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许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计划不落实或安置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问题,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如期完成,及时处理。未完成去年安置任务的单位,今年要一并完成。
  中央驻甘和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驻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应予以支持。
  (四)对在部队立功或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转业士官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尽量给予照顾,优先安排。对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县(市、区)有安置条件且本人有工作能力的,可以安置工作。没有安置条件的,可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享受在乡伤残抚恤金。
  (五)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分配安置退役士兵和鼓励其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免费核发营业执照。今年各地要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有条件的地方要先行试点。省财政今年要列支一部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地县财政也要根据本地安置任务列支一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推动安置工作改革顺利实施。对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经办机构按规定托管。
  (六)所有有计划安置任务的单位都要无条件完成应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包括符合安置条件的社会统分对象和本单位职工退役子女),对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下达计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全部或部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标准和办法,按《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执行。各地(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标准和办法。企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企业管理资金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资金自筹解决。对既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退役士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国防建设的大局,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的安置任务。拒绝接收或不完成安置计划的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八)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当地劳动部门要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 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退役士兵要服从国家的安排,按安置计划办理了分配手续则视为安置。对不服从分配或办理分配手续后6个月内不去接收单位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国家不再重新安置和分配,其档案退回原征集地的街道、乡(镇)。退役士兵报到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
  (十)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一)各地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国安[1997]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纳入 “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
  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不得制定与国家、省上现行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安置范围。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制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的制度和办法,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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