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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技大学训练部,武警总部司令部,公安部政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将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和对象
2000年冬季全军共有42322名士官(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安置。其中包括服现役满10年且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上但本人自愿转业且地方需要的。1999年1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可以安排提前转业。军队各大单位士官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要严格按照《2000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或减少计划人数。
二、集中交接时间和办法
2000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01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2000年冬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1年4月1日”。
军队要派出移交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转业士官的档案材料向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2001年1月20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的交接,仍按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1991年冬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1992]民电32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档案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在2001年3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各移交单位(退档时间原则上在3月底前)。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仍未报到的,不予安排工作。
三、转业安置去向和经费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部队驻地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需由民政部审批的,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执行。
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给予的补助经费,在转业安置计划下达后,由总后财务部拨到各省军区,再由各省军区转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其它经费标准和拨付办法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执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安置部门要管好用好这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要求
今年的士官转业工作,是军队实施新的士官制度后进行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中有关做好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加大政府调控力度,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严格依照法规政令办事,确保年度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各部队要加强对转业士官的教育,激励其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要认真做好转业士官的离队工作,积极解决转业士官的实际问题,确保转业士官按时、安全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各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务于2001年8月底前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
附:2000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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