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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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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9 02: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19篇)
征地补偿公告 篇1  xx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征用xx区侯七里集体土地8.574亩。根据协议约定,每亩按征地区片价共需补偿费55.731万元。现对该宗地征地补偿情况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对征地补偿有异议,请及时举报;若无异议,7日后该项资金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龙安区对农民进行补偿。
  受理举报单位:xx市财政局综合科
  电话:0372-5109206 联系人:孟庆伟
  xx市政府纠风办
  电话:0372-2550611 联系人:王 文
  xx市财政局  x市政府纠风办
  20xx年11月1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
  专业菜地118800元/亩 旱土、园地576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5年4月28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东路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1.698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65000元/亩
  专业菜地107250元/亩 旱土、园地520xx元/亩
  林地39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5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4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xx]-0036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0774公顷, 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0774公顷(计16.161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5334公顷(计8.001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44公顷(计8.1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征地补偿费用为:120.237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 土地补偿费:38.7864万元。
  2) 安置补助费:77.5728万元。
  3)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8786万元。
  4)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瓯海区府2号楼304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980 监督电话:0577-883673
  xx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20xx年6月13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东路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1.698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65000元/亩
  专业菜地107250元/亩 旱土、园地520xx元/亩
  林地39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6  固安县固安镇小龙堂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固安县20xx年度第7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南侧的土地,面积约0.6333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xx]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廊坊市固安县第一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80.0000万元。
  安置途径为:1、 货币安置 ;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征地补偿公告 篇7  固安温泉休闲商务园区岳家务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固安县20xx年度第7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北侧的土地,面积约0.3196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xx]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廊坊市固安县第二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20.0000万元。
  安置途径为:1、 货币安置 ;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特此公告
  20xx年11月17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8  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已于20xx年12月4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xx]1138号,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镇大留村西侧,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固安县大留村征地面积0.20xx公顷(其中:园地0.20xx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xx]73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29.2799万元、风险基金6.2722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57.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0.20xx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11.400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大留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9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流程如下:
  (一)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二)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地补偿公告 篇10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高铁征收土地公告
  福善庄乡孙家嘴、里林庄、西郡村村委会及相关村民:
  根据晋发改交通发【20xx】475号、晋国土资函【20xx】365号文件。朔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你们三个村362.47亩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及面积:具体征地位置及面积以土地土地勘测定界为准,其中孙家嘴76.18亩,里林庄231.68亩、西郡54.61亩。
  二、补偿标准 :按晋发【20xx】22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途径:对被征收村民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有关被征地村民请务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承包合同书及附着物所有权证明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事宜,并由村委会提供国土局一份备案。
  五、自本公告之日起,所有在此征地界内抢修、抢种、抢建的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构筑物和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
  20xx年7月21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xx]47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1组、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2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6785.4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6225.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4301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徐泾镇 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徐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1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1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陈康 联系地址: xx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12月6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1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x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3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xx〕1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xx〕51号)和《广州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xx〕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详见公告附图):广州市芳村大道与浣花路交叉口处西侧
  二、拟征地的规划用途: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项目沙涌站
  三、预征地面积:本次拟预征土地总面积为0.0685公顷(合1.0275亩)。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38号)和《广州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xx〕2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其他安置措施等措施安置。
  (三)本局根据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x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年4月19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13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xx〕603号文和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以茂国土资复〔20xx〕131号文批准信宜市20xx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20xx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信宜市东镇街道尚文社区樵木塘、淡蓬坡。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信宜市东镇街尚文社区居委会、尚文社区红旗、淡一、淡二、淡三、淡四经济合作社,总面积1.061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信宜市征地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水田96.15万元/公顷;旱地52.65万元/公顷;园地41.0万元/公顷;林地24.7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1.4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51万元/公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照信府〔20xx〕12号、27号文补偿标准实地估价计算补偿。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国土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划到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xx〕41号)的规定,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及协商,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2%比例计提留用地指标,市人民政府承诺在两年内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选址后依法办理该留用地报批,获批准后征收划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建设使用;由市人民政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41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东镇街道办、东镇街道尚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围内新栽种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xx市人民政府
  201x年11月26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东路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1.698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65000元/亩
  专业菜地107250元/亩 旱土、园地520xx元/亩
  林地39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5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
  专业菜地118800元/亩 旱土、园地576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5年4月28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16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青银高速公路以东、玉虹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以东、云头崮水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以东、仙山东路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xx〕286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5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4月30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xx年10月31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31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17  20xx年1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20xx)政国土挂字第2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1167公顷。现将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XX县20xx年增减挂钩一期建新区用地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XX县XX镇XX村村委会5.9421公顷;XX镇XX村村委会0.174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X政发〔20xx〕3号)和《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X政发〔20xx〕5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等办法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汝城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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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公告 篇18  为依法实施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项目(花都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概况
  (一)征收补偿范围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1号、2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号房屋,具体以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xx]65号)及所附红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1)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 商品房产权的11000元/㎡;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10640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 、临时安置费 (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费(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商业房屋补偿
  (1) 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5%)等六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五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xx]26号)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5月16日
征地补偿公告 篇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南起盐铁塘、北至丰收河(详见征地范围图)。征收土地面积为98912.6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易地新建(×)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人民币,下同)。
  (四)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140)×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安置房坐落在闵浦一村(江玮路100弄)、闵浦三村(鹤坡南路168弄、169弄)、闵浦六村(江玮路298弄)、浦江宝坻D地块(江文路201弄)。
  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多层为2700元/㎡、高层为29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之日起4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xx年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xx年10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5431 ,监督电话: 6488 。
  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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