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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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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8 12: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7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1  一、蓄水箱是小区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水箱区内活动和进入箱内。
  二、水箱间应保持清洁,水箱定期进行防腐、除锈工作,水箱间不得堆放垃圾等杂物。水管员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供水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三、水箱上的盖应加锁并经常检查。
  四、供水《卫生许可证》应按规定固定在水箱间墙面上,并按时完成检查。
  五、水箱进水阀的自动控制应经常检查,如失灵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检修。进水阀应经常轮换使用,保证阀门灵活。
  六、要经常注意水箱水位变化,从室内水标尺上可直接观察水箱水位。特别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除消防外任何时候不得动用消防储备水(最低水位线以下的水箱储水)。水箱水位不得超过最高水位,否则产生溢水,如无故溢水,作为当班的责任事故处理。
  七、水箱每年应清洗两次,清洗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填写《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八、维修主管负责通知当地水质检测部门取水样检验,做好水箱清洗消杀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化验证明,交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九、水箱清洗消毒时应提前两天通知事务员,由事务员负责按有关停水规定提前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十、二次供水设备每周进行一次保养,并由设备责任人填写《二次供水设备周保养记录》。
  十一、维修主管每月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箱)及水泵等供水设施设备,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记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2  一 目的
  1、规范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检验标准,制定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 范围
  2、适用于公司所管物业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 职责
  3、工程部负责人负责检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4、空调给排水班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四 内容
  5、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各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修孔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2)水箱每隔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调班负责查验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2天通知客户相关单位;
  (4)空调给排水班值班人员每班巡检水箱水位并记录。
  6、水池(箱)清洁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3)水箱清洗作业时,应向箱内提供氧气或通风,如若在水箱内作业时感到头晕、气喘,应立即离开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箱时,绑好安全绳、安全带,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7、水池(箱)清洗程序:
  (1)施工预备工作:
  - 根据生活水池(水箱)容积以及用水、排水情况,选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单位,预备好消毒药剂及抽水用的潜水泵、高压清洗机及有关工具,并落实好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培训证的清洗人员名单。
  - 按实际情况与将要清洗水池的确切日期,提前一天通知清洗单位,视水池(水箱)容量预先将市政府补水关闭,争取在清洗前尽量将余水用去,以减少水流浪费,并通知有影响的用户做短时间储水准备工作。
  - 水池(箱)清洗前,电工配合接电,水工2~3名具体协助清洗单位准备工作就绪,清洗单位接上安全照明灯,检查水池(箱)通风情况并采取相应通风措施,然后打开排污阀门排水。地下水池需用潜水泵进行排水,并清除池底污泥杂物,必要时用污水泵将污物抽出,池壁池底用消毒药水消毒,清洗人员所用的手套及所有劳动工具用杀菌剂喷雾消毒。清洗人员进入地下水池前,必须向水池内鼓风半小时,降低水池空气中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同时填写“清洗生活水箱工作安全检查表”。
  (2)冲洗:
  - 放掉水池(箱)内的水后,将水池(箱)中的泥沙、青苔等杂物除去,用自来水反复冲洗,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池(箱)内的脏水。
  - 配制一定浓度的消毒剂溶液,用高压水枪对水池(箱)内各面反复冲洗,对一些较脏的表面用硬刷刷洗,直至将各表面清洗干净。
  - 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
  (3)清洗:开启进水阀,用自来水将水池(箱)内反复冲洗一至二次。
  (4)消毒:
  - 关闭出水阀,关闭进水阀,投入一定量的消毒剂溶液(低浓度)。
  - 开启进水阀,将水池(箱)注满水,关闭进水阀,搅拌后浸泡消毒30~60分钟。
  - 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开启进水阀,水箱投入使用。
  (5)封闭水池(箱)出水口,防止杂物掉入或发生其它意外。
  (6)化验:清洗消毒完成后,及时通知深圳市水务局水质检验中心进行取样,水箱进水合格而出水不合格的,由清洗单位重复上述操作,直至水样合格。进水样不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上报市(区)水务局,由市(区)水务局责成供水企业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出水样均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合格证明书。
  8、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调度情况进行记录,填写“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记录内容包括:开始清洗时间、完毕时间、药剂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名单及物业公司验收人员签名等内容。
  9、清洗单位完成作业后,应提交相关工作记录,该记录及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附件一同保管。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3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工程(修缮)管理科水电保障中心负责,水电保障中心安排专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保证每天24小时供水。
  2、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体检,具有身体合格证后上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间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4、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5、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应记录;
  6、每年定期检查二次供水设施,做到有盖加锁,密封完好,防止意外发生,保持水池周围环境整洁,溢水管及排气孔网罩完好;
  7、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4  一、二次供水设施需专门管理,水箱应加盖加锁,溢流管、排气应加设铁纱罩等防护设施,不得在高层楼屋顶层栽种花草及饲养宠物等。
  二、二次供水设施要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两次清洗消毒,水质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人员需经卫生防疫站检查。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水箱(池)的清洗,消毒工作,水样需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方可饮用。
  四、水池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渗水厕所,粪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和修建渗水坑.
  五、凡因二次供水系统受到污染而造成传染病暴发危害人民健康及生命安全的。要依法追究居民住宅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责任。除负责经济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处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5  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止肠道传染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二次供水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和行政办公楼。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时,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二、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定期进行清洗,保持池内干净无污物;清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三、学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都必须经过生知识培训,每年定期到区疾控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专管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对水池封盖进行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
  干净整洁,三十米内无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一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1—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春、秋两季开学时送水样到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符合卫生标准方可供应。
  3、监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专管人员在每周应巡视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样作余氯对比分析,确保蓄水池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5、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总务处报告。
  6、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情况,要作好详细记录,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五、学校总务处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督促二次供水的专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学校总务处必须按照《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的城管、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保证尽快向全校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
  七、本管理制度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xx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xx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
  (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
  (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
  (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供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无产权单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供水企业或有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和不间断供水。因按计划检修供水设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按规定报批,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
  用户并报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3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不能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后的10日内将检验结果报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当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并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后,方可从事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保洁维修专业人员,必须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方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洁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当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费收取标准,须经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20xx0元罚款:
  (一)应当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而未建设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报送水质等有关资料的;
  (五)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xx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xx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xx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后,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的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
  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手续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分别报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自愿选择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设施进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 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计入服务费成本。
  第十三条 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完善、维护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协议,依法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后,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对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及价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水压的合格,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理和相关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
  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周边环境进行巡查,确保该设施的周边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供水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间断供水,因工程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停止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超过24小时仍未恢复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并在24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卫生安全监督检测。对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及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维护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清洗消毒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护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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