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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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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2 02: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许加盟合同(精选8篇)
特许加盟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区(乡、镇)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__________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________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甲方:乙方:日期:
特许加盟合同 篇2  特 许 人:C连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受 许 人: (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C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C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小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C产品 由甲方统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产品。 C知识产权 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C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宣传推广用品 由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2.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 市 区 街 号开设C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C产品。
  2.2 甲方将其所有的C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C的经营活动。
  2.3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3.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C连锁店,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C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3.2 连锁店内的电脑硬件及软件按甲方管理系统的需要由甲方代乙方购置,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3.3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连锁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4 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不能经营其他任何产品。
  3.5 乙方在连锁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1.2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1.4 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货款 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2 甲方义务:
  4.2.1 负责C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C产品;
  4.2.2 提供乙方成立C连锁店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2.3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C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电脑操作等);
  4.2.4 负责乙方的铺面设计,并在在乙方开店前指定当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赠品的数量由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根据乙方铺面的具体情况来定;
  4.2.5 负责制定和修改C连锁店的经营手册、经营守则;
  4.2.6 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的独家经营权。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1.2 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连锁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5.1.4 有权对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1.5 有权到甲方C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5.1.6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5.2 乙方义务
  5.2.1 及时向甲方给付货款;
  5.2.2 按C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店铺装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2.3 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连锁店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5.2.4 在连锁店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经营销售甲方许可的C产品,不得经营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供的C产品经验收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验收后的产品质量及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
  5.2.6 派专人管理货物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5.2.7 对C网上商店有推广宣传的义务,对经营区域内的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5.2.8 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5.2.8 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C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C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 特许加盟费用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 元;合同保证金 元;合计 元。
  7. 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7.1 甲方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 元至 元的金额向乙方连锁店提供首次配货量。
  7.2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根据乙方的市场情况统一配货,在开业X个月内某种销量不超过该品种进货总量的%,乙方可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申请调换的货物保存完好,并由甲方审批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调换。
  7.3 开店之日,乙方应提前天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开店之后,乙方要求甲方发货前,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所属仓库提货,每次配货周期不少于X天。
  8.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X连锁店的商标、商号、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8.2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9.违约责任
  9.1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货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千分之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货款;
  9.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应依约向乙方发放货物。否则,按上述条款同等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X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X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意向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12.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
  12.3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特许人):C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乙方(受许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范文二
  特许人(以下简称甲方):璧山县香锅依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特许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经乙方提出申请,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以下条款:
  一、特许加盟内容
  1. 经甲方正式授权后,乙方可以在县 区开设壹家分店,名称规定为:水浒耗儿鱼火锅 市(县) 店。
  2. 经甲方正式授权后,乙方可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及专有知识产权,有效期限为年。
  3. 为了保证璧山县香锅依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连锁支持体系的正常运转,乙方在支付权益金后即可享受总部的后续支持。
  4. 甲方将在本合同签约手续完成后提交正式授权书给乙方。乙方在获得甲方的正式授权书后方能被视为甲方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者。甲方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 乙方应将该分店的完整登记注册材料(复印件)于开业一周内交予甲方归档备案。
  二、加盟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加盟店基本资料
  设店规模:平方米; 设店等级:型店;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2.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金,在取得甲方的正式授权书之前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二十四小时内,把加盟金和履约保证金一并汇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上方可生效(其履约保证金将于本合同正常履行届满后无息返还)。
  3. 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权益金元整),按季度需提前15天缴纳(按照开业时间起计算)
  4. 乙方应按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企业形象标准(VI系统、装修风格等),装修设计必须由甲方设计师统一设计,装修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取费标准按照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合计为: 元(大写: 元整),在合同签订时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形象系统标准,管理模式标准,技术质量标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管理手册》、《中高层管理手册》、《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营销手册》、《厨房管理手册》、《财务管理手册》等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2.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派员协助其进行分店筹备、规划、营建、办理开业,后续店面管理事宜等,乙方须提供甲方外派人员的交通,食宿以及相对应岗位人员工资和补贴。
  3. 甲方有义务指导乙方解决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但需要乙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相关人员的配合)。
  4.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员工提供职前教育/培训(甲方认为乙方必须培训的人员,需到总部全面接受系统培训;如果需要到乙方进行培训,甲方人员的工资、差旅、食宿等需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受训合格后经甲方评估认可后方能入职。乙方所有的受训人员的食宿费由乙方负责。
  5. 甲方指定专人到乙方负责锅底相关技术工作,薪酬由乙方支付(签订合同之日计算半个月之后薪资由乙方支付) ,甲方指定专人必须在8个月之内撤回
  6. 乙方必须派相关人员到甲方学习锅底相关技术工作
  7. 璧山县香锅依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为保证和统一全国加盟店的锅品质量,甲方负责向乙方统一配送必需的半成品
  ① 如锅底底料及部分原材料;
  ② 一次性调和油;
  ③ 一次性罐装调料;
  ④ 水浒耗儿鱼专用鸡精、餐具、工作服;
  ⑤ 桌椅、灯具等(如在当地市场能够找到或定做一样的,甲方不要求乙方,如乙方不能找到或定做,甲方可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非经甲方正式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外购或生产(加工)半成品及部分原材料,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通告、警告,最终不改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8. 甲方有权对连锁系统的各类管理手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修订,乙方有提出相关建议权,以促进连锁事业的不断发展,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9. 甲方不得无故停止对乙方的物料配送,并保证质量(因乙方仓储或使用不当导致物料质量发生改变,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违约。
  10. 乙方不得在本店以外使用甲方所拥有的商标与知识产权。
  11. 乙方不得在本店以外使用甲方广告语、美术形象、图片、文字等内容(更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将视为严重侵权违约,甲方有权追究其侵权违约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2. 乙方必须对甲方的品牌形象负责,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商誉的行为,否则视为违约,并无条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3. 乙方因业务需要有权要求甲方派管理员支持工作,甲方应尽量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甲方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相对应岗位人员工资、补贴由乙方负责。
  14.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食品的用途和口味、风格及技术质量标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或终止本合同。
  15. 乙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责任事故、侵权纠纷等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6. 非经甲方正式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另开分店,改变经营面积、变更经营地点或法定代表人、转让分店、无故歇业、许可他人使用甲方商标或以分店名义对外发生法律行为等,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17. 乙方不得在市场购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回收以前用过的产品。如有违反,出现的一切问题与事故均与甲方无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18. 乙方应恪守商业秘密,不得将任何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文件或内容泄露他人,否则视为违约。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违约而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以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改善或补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做好财务结算事宜,如有拖欠任何应付款项(包括违约性罚金),甲方有权从保证金抵扣,直至终止本合同,乙方无权异议。
  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若决定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
  ① 乙方私自外购(制作)所需锅底原料和其他甲方指定配送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物质; ② 乙方因安全、卫生不合格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多次受到投诉、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甲方品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乙方如有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合同期限与延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合同届满时乙方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导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解决不成时,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
  八、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含齐缝章)后成立,乙方将特许加盟金和保证金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本合同自动生效。
  甲方:璧山县香锅依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特许加盟合同 篇3  甲方: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 瑜伽”将印度瑜伽、芭蕾舞、古典舞巧妙的融合。xx老师曾在上海滩的美格菲、贝菲特、建力宝、飞扬、依莉莎等特邀教练,上海金茂大厦君悦大酒店、黄浦区市政府、安利(中国)公司作指导培训,还为中国xeo俱乐部春节联欢会、安利华东地区等单位表演,20xx年其照片被刊登在艺术家杂志上。崔老师有多年丰富的教学经验、不断总结并开创了这种科学与艺术相结合的健身方式。瑜伽以人为本,根据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需求给予不同的训练模式,可以达到调理、减压、排毒、减肥、塑身的功效。让受训者只要通过一段时间的训练都能达到满意的效果,倍受会员的好评和认可,崔老师有一整套完整的运动体系统和市场管理模式。
  与瑜伽加盟的优势是,能为大家提供一个零经验、低风险的创业机会,总部在技术、设备等方面已形成一整套成熟的管理模式,并具备成功的市场运作模式。对加盟者提供免费培训教练,使大家能够很快地掌握创业本领,挖掘潜能,激发活力,以全新的面貌投入到新的行业领域,迅速成为行业的佼佼者。瑜伽以特许经营为前提,以永续经营为事业保障,开拓您的健康、美丽、优雅的市场。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将品牌优势、经营项目、专有技术成功复制给加盟者,有效启动国内外市场,充分展现瑜伽的独特魅力,带给21世纪的女性们健康、美丽、优雅的事业经营与竞争优势。
  瑜伽愿与全国各地加盟商一起营造属于我们女性自己的健康、优雅、美丽的新事业!
  一、加盟项目
  印度古典瑜伽
  时尚形体瑜伽
  理疗瑜伽
  二、场馆要求:
  1、特许加盟商有产权明晰且可正常使(租)用三年以上的店面。
  2、特许加盟商有正规的营业执照。
  3、场馆设施包括练功专用镜子、前台接待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间、卫生间、音响设备、瑜伽垫子、座椅、体重测量仪、饮水机、室内广告、专线电话、咨询服务等;
  三、加盟费用
  一级加盟费:人民币20xx0元
  场馆面积:80— 100平米
  有效期限:18个月
  配送及服务:
  培训2名教练(时尚形体瑜伽、印度古典瑜伽、理疗瑜伽、流瑜伽)
  20条瑜伽形体垫子(邮费自理)
  专业瑜伽(教练)服2套
  瑜伽音乐5碟
  五套瑜伽书籍
  训练厅背景墙面挂图二张
  会员金银年卡各100张
  加盟瑜伽台面铜牌一块
  技术更新与上海同步
  合同期满后第二年若继续执行双方所签合同,每年收取3600元技术管理费,教练培训每科收取50%的培训费。
  二级加盟费:人民币38000元
  场馆面积:200平米以上
  有效期限:36个月。
  配送及服务:
  培训3名教练(现代瑜伽形体、印度古典瑜伽、理疗瑜伽、流瑜伽)
  瑜伽(教练)服3套。
  训练厅墙面背景图二张
  30条瑜伽形体垫子
  6个瑜伽音乐碟
  5套瑜伽书籍
  瑜伽台(壁)铜牌各一块
  会员金银年卡各300张
  技术更新与上海同步
  保护范围:两公里内不开设第二家加盟场馆
  合同期满后第三年若继续执行双方所签合同,每年收取4800元技术管理费,教练培训每科收取50%的培训费。
  三级加盟费:人民币46000元
  场馆面积:300平米以上
  有效期限:48个月。
  配送及服务:
  培训5名教练(现代瑜伽形体、印度古典瑜伽、理疗瑜伽、流瑜伽)
  瑜伽(教练)服5套。
  训练厅墙面背景图二张
  40条瑜伽形体垫子
  8个瑜伽音乐碟
  5套瑜伽书籍
  瑜伽台(壁)铜牌各一块
  『本文由华律网合同范本频道整理。』
  会员金银年卡各500张
  技术更新与上海同步
  保护范围:五公里内不开设第二家加盟场馆
  合同期满后第三年若继续执行双方所签合同,每年收取4800元技术管理费,教练培训每科收取50%的培训费。
  加盟费用须一次性付清,加盟费的支付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该费用不予退还。
  四、缴纳方式:特许加盟方需一次性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交纳上述款项,总部收到上述款项后,立即开据正式收据于特许加盟商。
  五、销售:
  瑜伽服装:各种瑜伽服装,瑜伽表演服;
  瑜伽垫,加盟商统一价格.
  六、教练费用
  如需总部派遣教练,费用由乙方支付:教练每月完成30节课以内(含30节)应支付底薪2800元,从第31节课开始每节课提成70元;不足30节课,应支付底薪2800元。
  总部派遣教练上课期间,特许加盟方须为教练免费提供安全的食宿条件,包括两次正餐;一间安全适宜的休息室;提供教练的往返卧铺车票;教学期间安排教练每月休假4天,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可与教练协商。
  七、债券债务
  加盟商自负盈亏,总部不承担任何债务权。
  特许加盟商场馆开业时,崔老师及一名助手可应邀前来剪彩,崔老师将免费为会员上三天公开课,以扩大特许加盟商场馆的知名度。
  以上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瑜伽健身中心
  总部地址:
  电话: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时间:0020xx年00月00日 时间:0020xx年00月00日
特许加盟合同 篇4  特许者:(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授权
  1.1  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 区_____ 街_____号开设A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 产品。
  1.2 特许期间
  特许期间共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1.3 甲方在本特许经营合同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许可均不构成对“_____________”这一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乙方及其专卖店除行使其在本特许合同经营范围的权利外,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__________”字样,无权以任何方式代表甲方或甲方相关企业从事任何民事活动,乙方及专卖店作为独立民事行为主体,其对于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均与甲方无关。
  1.4 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根据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许可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加盟餐饮的经营活动。
  1.5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许可的形式许可乙方在_________区域内使用,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1.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管理体系
  2.1甲方向乙方许可在_______区域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管理体系、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三、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本合同订立后,三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人民币_______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_____%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或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使用费人民币 万元)。
  3.3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_____万元作为保证金。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保证金在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合同及追讨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 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6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管理材料。
  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 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五、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 个),并按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5.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深圳市锦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乙方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七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其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5.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深圳市锦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标志。
  5.6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由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六、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6.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6.3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 月 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否则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及其他服务人员,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商标使用
  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或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和利益的任何活动。
  九、保密
  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十、保险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受益人应为甲方。
  十一、违约与处罚
  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人民币_____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之一自动终止:__________.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____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十三、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____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13.2乙方应在____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 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五、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可申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六、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___年,自200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年___月___日止。
  十七、附则
  17.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人 —————— 签字人————
  _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 年__月__日
特许加盟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 市(县) 区(乡、镇) 路(街) 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 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讲 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 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甲方:乙方:日期:
特许加盟合同 篇6  甲方:青岛市李沧区富青远五金配送中心(总部方)
  乙方: (加盟方) 合同签定、履约地:青岛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 )市( )路( )号设立( )青远五金加盟店,并按以下共同意向,共同经营。
  一、 加盟运作模式: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的连锁经营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为保持集团综合市场竞争优势,双方应统一使用品牌,统一对外服务标准,统一内部运作流程管理。
  二、 加盟资格:
  1,同意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5000元。
  2、具备8-12万元的铺货资金。
  3、拥有在当地市区内,距其它加盟店一公里以上位置的营业场所,其中一层营业面积30-40平方米左右。 4, 有自主现场开发客户的意识。
  5, 始终具有货不全不卖钱,多品种全品种商品经营意识,不赊帐销售等先进经营理念。
  三、 甲方职责:
  1、负责商品的商品改进,销售价格统一确定,日常商品连锁店配送,废品回收整理。
  负责乙方当地常年销售客户的电子商务开发,广告制作。
  负责培训乙方现场自行客户开发能力等销售客户开发维护工作。
  负责乙方经理及员工商品知识培训、各项经营理念的管理及培训。(在青岛总部进行)以上工作费用,由总部常年负担。
  2、 商品质量保证条例:
  (1)对于客户所需的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资料应负责提供。
  (2)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由总部负责。
  (3)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总部应给予及时调换。
  3、退货约定:
  (1)因质量原因而无法正常销售应及时退换货。
  (2)乙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应予全额退货,退款。
  (3)退货价格依最新价格为准。
  (4)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商品或包装破旧残损而无法再销售的和非青远商品,不在退货约定范围。
  (5)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商品退货,乙方应承担商品返程运费。
  4、广告共享原则:
  总部加盟店设计统一标志,即:门头要统一,店面摆放定置统一,员工衣着要统一。其中加盟方的货架结构尺寸,门头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总部无论在向何媒体所做的广告,加盟方待遇应优先与自营店。新店待遇应优先与老店
  四、 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注册办理乙方的营业执照,租赁乙方的营业店面,并自行承担当地有关工商税务、个人工资、店面租赁费等各项乙方当地产生的经营费用。其中店内货架尺寸,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2,青远连锁经营中,不应赊帐销售,各店应在店内醒目处贴出通告,
  3、乙方应配合甲方有关指导和帮助,自主自愿的努力开发自己的客户。
  4、员工管理:乙方的员工应代表总部形象,严格遵守总部关于员工文明经营、礼貌待客、衣着整洁、热情大方等形象要求。
  五、 双方利益分配及有关事项:
  1,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000元特许经营加盟费
  2、甲方以低于统一销价8%-10%的价格向乙方供货,其中:
  开业前铺货时,铺货8万以上按9%让利待遇,铺货10万以上按10%让利待遇铺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或委托总部确定。开业后日常补货时,乙方月销五万以下按8%享受让利待遇,月销达到五万以上可享受9%的让利待遇.月销15万以上的,享受10%毛利待遇.补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
  3、甲方极个别促销范例商品总加价率低于10%的不按本价格规定范围执行。
  4,乙方有权在总部统一销价基础上,灵活确定使用自己的批零销售价格。
  六、 商品配送:
  常规配送为每两日集中配送一次,特殊配送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乙方应在商品配送前将所配商品的货款支付给甲方,可以采用提前预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
  甲方以寄售方式凭调拨单向乙方发出商品,乙方以支付商品抵押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商品抵押金,双方以实际形成的对外销售进行最终结算。
  乙方收货时应单、货当面点清并在送货单明细上加盖乙方公章和乙方授权的收货人签字。
  甲乙双方各建立货款商品流水帐,并每月一次定期核对帐务。
  七、 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及约定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重新修订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后,乙方加盟费到位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日 期:
特许加盟合同 篇7  特许人(甲方):上海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受许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为了在上海  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中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经过认真协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将上海  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
  1.1知识产权:是指上海  的产品专利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  企业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
  1.2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的店面形象、旗帜、吉祥物、标志、图案、广告画面等。
  1.3商品:是指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和甲方取得经销权的商品。
  第二条 特许经营的区域保护范围
  2.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镇(街道)的管辖范围内开办上海  特许专营店。
  2. 2区域保护范围:县政府所在的镇、县以下的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县级市的市区、中等城市的区,每区开设只开两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区,在每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只开一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区辖镇、市辖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方式
  3.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商品、品牌、商标、标志、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商号、上海  企业的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以签订本合同的形式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
  3.2 乙方自筹资金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设立上海  特许专营店。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3 在统一商店形象,统一由甲方提供商品,并且可退可换的情况下,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4 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特许专营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5 乙方须按上海  特许专营店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经营的商品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上海  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情形有监督和制止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商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4 甲方为了更好地履行本合同,专门设立上海  全国连锁总部,是甲方的具体办事机构,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行使相应权力。如上海  全国连锁总部违约,就是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商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商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上海  特许专营店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  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详见合同附件一)。
  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上海  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 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商品调换服务。
  4.2.6 如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甲方要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
  4.2.7 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区域内开展经营业务。
  5.1.2 乙方有权拥有特许专营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乙方负责特许专营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乙方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进货量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
  5.1.7 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将甲方许可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5.1.8 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有权要求甲方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
  5.1.9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销售任务并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特许加盟保证金。
  5.2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已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有条件的还应配置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联络设备,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 乙方按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由甲方提供店内外装修的装修图纸、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专营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整体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0天内,自行在当地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和处置,与甲方无关。
  5.2.4 为确保各特许专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必须将专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店面照片(六张)和专营店具体地址以邮件方式至甲方。
  5.2.5 乙方在特许专营店内主要经营由甲方提供的商品,如自行补充销售其它商品,须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有损甲方形象的商品。
  5.2.6 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没有在甲方进货,视为乙方单方面中止本合同,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甲方即可撤销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5.2.7 乙方应该完成销售定额为:第一年为8万元,第二年为9万元,第三年为10万元。
  5.2.8 乙方应该积极参与甲方统一组织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9 乙方在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甲方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商品经营所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2.10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商品时, 必须于收货当天起三日内进行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商品由于质量问题应在一个月内返回甲方仓库(详见合同附件二)。
  5.2.11如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持许经营权, 必须向甲方递交书面的转让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到甲方办理特许经营权转让手续。
  第六条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
  6.1 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加盟费。
  6.2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8000元。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的目的,是表示乙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因此全面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6.3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返还: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当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达8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二年累计进货量达9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三年累计进货量达10万元时返还XX元。第一或第二年度未达到约定进货量,但在三年内累计完成了总进货定额,甲方在第三年度全额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6.4 如乙方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进货量,就不能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
  第七条 订货、补货、换货和退货
  7.1 订货方式:
  7.1.1 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配置适销的商品。
  7.1.2 乙方到甲方商品展示室看样订货。
  7.1.3 乙方在甲方的网站上看样订货。
  7.1.4 由甲方给乙方发商品图册或光盘,由乙方采样定货。
  7.1.5 订货的品种和数量由乙方自主决定。
  7.1.6 乙方开业时首次配货量标准:按店内面积每平方米乘以600元(进货价)为标准。一般首批进货不得低于1万元。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具体的配货要求, 也可以由甲方提供配货清单后给乙方确认。
  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补货时,按进货价每次应不低于XX元。
  7.3 乙方在甲方所购的商品,无论质量问题还是销路问题,在没有污损,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均可向甲方换货(详见合同附件二)。
  7.4 首批进货运输费用由甲乙两方各承担50%。以后乙方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除外)。如乙方一次性进货达5000元(按进货价计算),运费由甲方承担。
  7.5 乙方如需退出加盟,应写《退出加盟申请书》,提前一个月以书信或传真形式交给甲方,甲方保证在收到《退出加盟申请书》一个月内,将其供应给乙方的商品按原供应价收回(详见合同附件二)。
  第八条 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各地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vis系统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保证不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8.2 甲方坚持按区域保护发展的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不在乙方加盟办店的保护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店。
  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制度、营销经验、商品批发价等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8.4 合同期内,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1-5日内向乙方发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乙方构成违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缴纳给甲方,不再返还给乙方。
  9.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12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修改、补充和解除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和补充。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从200___ 年____月____日起到20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满后,在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而且不需交保证金。
  甲 方:上海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办事机构:上海  全国连锁总部
  联系地址:
  电话:
  传  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2XX年月日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200 年月日
特许加盟合同 篇8  特 许 人:广州市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 许 人: (下称“乙方”)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特许生产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 包括甲方开发、生产的生物活性有机肥系列产品及甲方许可乙方生产的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
  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知识产权 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商标、商号、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专有设备、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宣传推广用品 统一按甲方设计的图案、标识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二、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市/自治区 县/市 区/乡/镇开设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 吨级加盟加工厂,并特许乙方在授权地区销售授权生产产品。
  2.2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2.3 甲方将其所有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商标、生产技术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经营活动。
  三、经营方式
  3.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特许加工制造商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责任。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生产、经营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不能经营未经授权的以诺其他任何产品。
  3.4 乙方在产品销售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产品策略、市场推广策略、价格策略等,有权对乙方生产和销售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1.2 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乙方的上月财务报表提交给甲方,甲方指定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3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甲方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有权限令乙方立即禁止并限期整改;发现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有权限令乙方立即收回相关产品,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扣除保证金等处罚,如不服整改,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和消费者利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若销售不符甲方规定技术指标的产品,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4.1.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1.5 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管理费或相关款项达三个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1.6 甲方在为调剂市场需要时,向乙方回购生物有机肥的价格按每吨500元计算,乙方应优先保证供给。
  4.2 甲方义务:
  4.2.1 授权乙方在合同规定地区按甲方VI标准使用“以诺”中英文注册商标,并以“以诺”该地区加盟生产商的名义开展业务。
  4.2.2 负责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的产品配方设计、开发和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的制定和质量监督,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加工工艺、操作方法和质量检验标准;并在后续经营阶段,每年可向乙方提供新研制的1~2个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并提供乙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技术咨询。
  4.2.3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是,以书面形式传真到甲方,甲方需在72小时内赶到乙方生产现场在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旅差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4.2.4 提供乙方成立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技术培训、操作培训、营运管理、厂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营销技巧、电脑操作等);
  4.2.6 负责乙方的厂房及营销网络店面设计,并在乙方开厂前指定当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赠品的数量由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来定;
  4.2.7 负责制定和修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特许加工制造商的技术手册、操作手册、经营手册等相关文件资料;
  4.2.8 负责组织全国性营销推广活动,进行以诺品牌的塑造和提升;
  4.2.9 负责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在当地的独家经营权,禁止本品牌同样产品进入该区域销售;
  4.2.10 甲方在收到乙方加盟费后至乙方投入产出前5日内,向乙方陆续提交《建厂规划书》、《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书》、《生产配方》4套。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区范围内开展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1.2 有权拥有特许加工制造商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本特许加工制造商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5.1.4 有权对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技术不过关,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1.5 有权到甲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5.1.6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5.2 乙方义务
  5.2.1 及时向甲方给付管理费和定购发酵菌种及其他货品的货款;
  5.2.2 按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加盟系统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购置设备(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厂房及销售场所装潢),并负责建厂、设备购买和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或制作甲方技术要求或VI标准规定的加工设备、辅肋设备、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2.3 确保特许加工制造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特许加工制造商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5.2.4 严格按照甲方的原材料配方、技术工艺和操作流程组织生产,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达到甲方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5.2.5 在特许加工制造商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生产和销售甲方许可的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不得生产以诺牌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2.6 派专人管理产品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当地市场进行分析和了解,及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数据、相关竞争对手信息等情报。
  5.2.7 遵守区域和价格管理制度,不进行串货和超范围销售甲方授权生产经营的以诺生物有机肥产品,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相应合同和协议,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其他地区加盟商代理销售该产品。
  5.2.8 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网上销售有推广宣传的义务,对经营区域内的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5.2.9 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5.2.10 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以诺生物活性有机肥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特许加盟费用
  6.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 元;合同保证金 元;合计 元。
  6.2 从合同签订的第七个月起,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元。
  七. 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7.1 乙方以全年合同生产量的15%~20%的标准向甲方订购首批生产所需的发酵王菌种及相关辅助材料,共计发酵王菌种 吨,单价 元/吨,计货款 元。
  7.2 乙方必须合理安排生产,以保证菌种在保质期内使用,并对菌种进行合理保存,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菌种泄漏或变质,乙方负全部责任,并不可退换。
  7.3 开厂之日,乙方应提前天将发酵王菌种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在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并派遣技术和营销培训人员进行技术转让、培训和相应工作;开厂之后,乙方要求甲方发货前,需将需要的原材料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所属仓库提货,每次配货周期不少于 30 天。
  八、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特许加工制造商的商标、商号、CIS系统、技术工艺、产品配方、质量标准等所有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8.2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产品配方、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8.3 乙方销售形势不畅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销售促进工作及合理调配乙方货物进入甲方全国销售渠道及出口渠道进行销售,甲乙方有产品联销业务时,双方另签协议约定。
  8.4 甲方支持乙方加入亚洲生态农业促进协会,并成为亚洲生态农业协会的会员或理事单位,参与协会的相关活动。并对乙方生产产品进行认证,协助出口外销。
  九、违约责任
  9.1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发酵王等菌种及其他原材料货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货款;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应依约向乙方发放货物。否则,按上述条款同等执行。
  9.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技术资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培训乙方生产技术人员掌握产品生产工艺和操作工艺,使乙方顺利独立进行生产,如因甲方技术问题造成生产无法进行或产品质量无法达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如限期不能解决的,甲方应重新提供其他产品配方及工艺技术,以保证乙方顺利生产,并有权追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9.3 乙方应保证严格按照甲方产品配方及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生产“以诺”生物有机肥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生产和销售不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单方面中止合同,造成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
  9.4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区域管理制度和价格制度,如因销售困难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视实际情况进行调配或特批。如有因串货、在非合同规定区域进行销售授权产品或扰乱市场价格的,甲方将视实际情况进行惩处,并作出5000~100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撤出该市场。如3次以上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特许经营权。
  9.5乙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缴纳合同规定数额的管理费的,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依法终止本合同。因此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9.6若乙方将甲方的知识产权部分泄露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合同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72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协议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乙方如因生产扩大需要,需要提高生产能力,可征得甲方许可,重新签订本协议,加盟费用及管理费用按新的生产规模确定,已预先交纳的一部份费用可以抵扣入新协议所需交纳的费用。
  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从月日至年月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盖章):广州市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8楼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020-87633665
  传真:020-87633998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二~~五年
  邮编: 月 日 电话: 传真: 邮编: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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