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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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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3 02: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粮食仓储合同
  保管人:
  存货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仓储物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米。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易受潮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防潮,通风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重量验收;;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照仓储损耗率;上限为万分之五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财产险;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限:天;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按市场交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水分、容重;年月号
  第十二条 仓储费(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银行转账;年月号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20%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20%的违约金。
  (2)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3)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2.保管方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存货人 保管人
  存货人(章): 保管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编码: 编码: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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