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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1}31号)民政部、总参谋部文件,分享(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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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8: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8-08实施日期:2002-08-08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甘政发[2002]7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8-08
  实施日期 2002-08-08
  发布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军区
  正文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军分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2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建设需要,我省接收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兵的档案均由其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接收审查,并进行预备役登记。对其中符合安置条件应在城镇安置的移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查接收。
  (三)对虽系城镇户口入伍但无“非农”《入伍通知书》或所持“非农”《入伍通知书》与民政部门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登记名册不符的,或“非农”《入伍通知书》有任何涂改或伪造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在服役期间及退役后购买城镇户口或本人“农转非”的、档案弄虚作假的、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一律不予安置工作。其档案转至本人入伍时户口所在的街道和乡(镇),原征集地公安机关可恢复其户籍关系。
  (四)转业土官的档案由部队各大单位集中移交省安置办,经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发给《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有关地、市、州据此予以接收和安置。对按复员办法退役需易地落户的土官,参照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报批程序,逐级报省安置办审批后,在其配偶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报落城镇户口。
  (五)退伍义务兵、复员土官和转业士官在当地安置办报到后,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公安等部门须在其回到安置地的30天内办理报到、落户等有关手续。对非组织原因超出规定时间未报到而造成未将其列入当地安置计划的,责任自负。
  二、安置任务的落实办法和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1]31号文件规定,今年的安置任务以省政府、省军区《一九九九年冬季征兵命令》下达各地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为基数加上其他应安置对象确定,对安置对象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对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企业单位安置计划由省、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安置对象的总量、企业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制定,分别下达(见附表)。省上未下达计划的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安置部门和该单位提出安置计划,报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下达。地、县所属各类企业(含非国有企业)的安置计划,由各地(市、州)、县(市、区)行署(政府)分别下达。各地在制定下达计划时要注意与省上下达的安置计划相衔接,以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事厅、省民政厅联合编制下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今年城镇退役士兵按属地管理、就地安置、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安置。地(市、州)、县(市、区)行署(政府)要对户口在本辖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全责,包括安置计划的下达和计划的落实(含省上下达的安置计划)。各地在落实计划时,对省、地、县三级计划要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安置对象确定后,由其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安置部门直接派遣到接收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接收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对安置部门介绍分配的退役士兵档案及相关证件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回原分配单位。安置单位对按计划分配安置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许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计划不落实或安置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问题,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如期完成,及时处理。未完成去年安置任务的单位,今年要一并完成。
  中央驻甘和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驻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应予以支持。
  (四)对在部队立功或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转业士官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尽量给予照顾,优先安排。对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县(市、区)有安置条件且本人有工作能力的,可以安置工作。没有安置条件的,可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享受在乡伤残抚恤金。
  (五)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市、州行署(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分配安置退役士兵和鼓励其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免费核发营业执照。今年各地要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有条件的地方要先行试点。省财政今年要列支一部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地县财政也要根据本地安置任务列支一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推动安置工作改革顺利实施。对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经办机构按规定托管。
  (六)所有有计划安置任务的单位都要无条件完成应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包括符合安置条件的社会统分对象和本单位职工退役子女),对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下达计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全部或部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标准和办法,按《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执行。各地(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标准和办法。企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企业管理资金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资金自筹解决。对既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退役士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国防建设的大局,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的安置任务。拒绝接收或不完成安置计划的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八)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当地劳动部门要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 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退役士兵要服从国家的安排,按安置计划办理了分配手续则视为安置。对不服从分配或办理分配手续后6个月内不去接收单位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国家不再重新安置和分配,其档案退回原征集地的街道、乡(镇)。退役士兵报到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
  (十)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一)各地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国安[1997]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纳入 “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
  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不得制定与国家、省上现行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安置范围。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制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的制度和办法,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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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18: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转业土官的档案由部队各大单位集中移交省安置办,经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发给《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有关地、市、州据此予以接收和安置。对按复员办法退役需易地落户的土官,参照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报批程序,逐级报省安置办审批后,在其配偶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报落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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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转业士官专门列出一条。服现役满十年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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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18: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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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义务兵,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费。
  转业士官,不需要在安置期间发生活费的。部队停发工资,地方马上发工资。所以你是转业士官,没有地方发工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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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20: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0]7号
  【发布日期】2000-01-07
  【生效日期】2000-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7日苏政发〔200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退出现役时间
  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伍;1997年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可安排部分退伍;按士官制度改革的规定,未参加套改和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现有士官,一律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0年且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上但本人自愿转业且地方需要的士官,作转业安置。1999年1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可以安排提前转业。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999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00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江苏省2000年接收转业士官通知书》到市、县民政部门报到,三月底离队报到完毕。2000年春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0年4月1日”。
  二、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公安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公安干警,关心爱护子弟兵,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保证按计划落实车(船)票和座位。各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提高服务水平,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医疗、接待和短途运送工作,以优质、准确、安全、快速的服务保证退役士兵顺利返回家乡。各站所需的接待转运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切实搞好退役士兵安置
  1999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士兵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加重,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军队改革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现定,结合当地实际、千方百计地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驻地除外)有生活基础的转业士官,允许易地安置。对符合政策规定需到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义务兵,仍按现行规定由省军安办审批。对部分部、省属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所需的个别退役士兵.仍按苏政发〔1997〕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由民政部门会同人事、劳动等部门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三)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结合的新途径。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年收人水平确定。要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土兵自谋职业,对本人书面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出当地民政部门汇总编制经济补助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给予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城镇退役土兵.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四)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义务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转业士官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点,各地要规定各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中转业士官的比例,确保转业士官安置。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培训。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确保他们过好党、团组织生活,更新择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并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对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土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有条件的地区,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和用才一体化服务。
  (六)1999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均应于2000年7月底前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于接收工作单位原因致使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从当地民政部门办妥分配手续的当月起,以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土兵安置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安置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本年度退役士兵,对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退役土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建立健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努力提高工作的整体水平。深入进行国防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置工作的社会风尚。加强对安置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领导参谋,严格依法办事,廉洁从政,提高工作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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