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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语法学史上的开山之作(请勿转载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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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7: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汉语语法学史上的开山之作
            ——《中国文法学小史》
  杨树达先生是国学大师,其研究领域涉及各个方面,仅汉语语法方面就有《高等国文法》和《词诠》传世。《高等国文法》被收入商务的《汉语语法丛书》之中,至今仍是修习汉语语法尤其是古汉语语法者必读的专著;《词诠》集中国古代虚词研究之大成,又有作者个人的独得之见,是研读古籍的必备参考用书。由于杨先生这些大著的光辉,其其他著作则很少被提及,在这些被湮没的著作之中,《中国文法学小史》就是其中的一部,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介绍。
  《中国文法学小史》是杨树达生前未刊稿,作为湖南大学讲义。此稿始写于1941年12月16日,《积微翁回忆录》“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条下有记云:“始撰《文法学小史》”。据这部著作后所署日期为“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知道这部专著历时两年零四日才告完成,而全文仅七千七百余字。字数虽少,却是汉语语法学史上的开山之作,在当时和今天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这是中国语法学史上第一部语法学通史。语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的学科,自《马氏文通》始。从《马氏文通》发表到《中国文法学小史》的写作不过四十年的时间。《中国文法学小史》创作的前后,正是中国语法学界由语法体系的模仿到探索中国语法学体系的阶段,众多的语法研究专家正在为语法体系的问题和汉语语法的具体问题进行探索,还没有人能够静下来描述一下这段历史。另外,手当时西方四的影响,许多语法学家认为中国自从《马氏文通》开始才有语法学,《马氏文通》之间的两千多年里,中国毫无语法学可言。更有甚者,象一些西方学者如博布、施来格等认为中国语根本就没有语法,一些中国学者也持这种论调。杨树达在《中国文法学小史》中指出:“世人有谓中国向无文法,今日文法之学袭自欧洲,可以不必研求者,此谬论也。”严词批驳了这种观点,并进一步讲:“夫所谓文法者,文字词句组织先后次序之习惯规则及其活用之现象也。谓我国文字之组织无一定之习惯规则,无活用之现象,何自诬之甚也?特国人有此习惯规则者数前年,日用而不知,习焉而不察,及与欧洲人交通,彼中有此科学,马氏遂取谓借镜而以适用于吾国之文字耳。故我所无者,整个系统之文法学耳,非无文法也。”中国是有文法的,而且中国有文法学,只是中国的文法学是不系统的,这就批判了“中国无文法”的论调,同时也批判了“中国无文法学”的论调。
  杨树达认为,中国不仅有文法,而且中国有文法学。在《中国文法学小史》一开始,他首先言明:“吾国今日文法之学自欧洲移植而来,此事实也。”中国现代语法学时外来的,是在借鉴西方语法学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是不争的事实。但作者的主要目的在于探讨西方语法学产生的原因以及中国自古也有自己的语法学的条件。那么,欧洲文法学是怎么产生的呢?杨树达讲:“希腊何以产生文法学?盖与希腊先哲之哲学有关,而与论理学关系尤切。论理学贵分析,尚别类。以论理学谓出发点,一切科学皆由此产生,乃有近世纪科学灿烂之世界出现,文法学特为无数科学中之一端耳。”杨氏从西方逻辑学发达这一角度阐述了西方科学尤其是西方语法学之所以兴盛的原因。当然,这只是从外部因素上来进行探讨,今天我们已经知道,西方语法学之所以发达是因为西方语言是形态语言,当时普通语言学的发展使得杨先生无法这样去认识。
  接着杨文阐述了中国有自己的语法学的条件,他在文章中说:“反观吾国,先民果吾论理学之观念乎?曰:否!否!古代所谓九流,名家实居其一。即今日吾辈读庄周、墨翟、荀卿之书,其论理之精核决布后于古代希腊之哲人”,并引用《荀子。正名篇》以为证据,最后指出:“吾先民惟有此科学精神也,故今日所谓文法之学,在周代已有其萌芽”。
  这应该是杨树达著作此文的一个基本的动机,即针对“中国无文法”和“中国无文法学”的论调,勾勒出一个中古语法学史的框架,叙述其本末由来、渊源所自,以证明中国不仅有丰富的语法事实,而且有源远流长的语法学传统。
  二、中国第一部语法学通史
  正如前述,当时的语法学者正九如何构建汉语本身的语法学体系、探索汉语语法学出路而各抒己见,无暇顾及语法学史的建设。从《马氏文通》发表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八十多年的时间里,杨树达的《中国文法学小史》是唯一一部以:“语法学史”名篇的汉语语法学通史。时至如今,这部著作也时唯一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汉语语法学通史。
  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新时期以后出现的几部汉语语法学史著作虽然承认中国古代有语法学,如龚千炎先生在他的《中国语法学史。原版日译本序》中说:“中国语法学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春秋》注释中就有类似语法的分析,它经过长期的孕育酝酿,有自身的传统。”尽管著者这样讲,但由于著者研究领域所限,对这一“源远流长”的语法学历史却都以极其俭省的笔墨言之。关于这一点,从各本语法学史专著给予古代语法学史的分量就可以一目了然。以龚著为例子,《中国语法学史》共470页,《马氏文通》发表之前的两千多年的历史(龚氏称之为“中国语法学的酝酿时期”)只占28页的篇幅,是中国古代语法学史真的无话可说吗?我们认为不是,郑奠、麦梅翘曾编写过一部〈古汉语语法学资料汇编〉,里面的东西已经不少,而且哪一点经过现代人的叙述都会有不小的分量。龚著是这样,其他象林玉山、邵敬敏、董杰锋等的汉语语法学史著作也不例外。对于中国古代语法学史部分的撰述,只能看作是这些著作的引言部分。因此,与其说这些著作是汉语语法学通史,倒不如说它们是近现代的汉语语法学史更为确切。
  杨树达的〈中国文法学小史〉分七个部分,分别为我国古代之文法学、汉以后人之疏于文法、宋朱子注经留意文法、清儒对于文法之研究、清王念孙引之父子之文法学、王氏以后之文法学、西学东渐之文法学。自先秦墨荀时代起,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止。基本上勾画出了两千多年中国语法学的发展脉络。
  下面就其撰述特点进行一下分析。
  (一)、注重历史的前后继承性。任何一种事物都不是一下子凭空出来的,都有前因后果,渊源所自,语法学也不例外。杨树达在〈中国文法学小史〉中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他在〈小史〉第二部分中指出:“汉儒训释古书,最疏于文法……魏晋六朝承用汉儒之学,于文法无可特言者……唐代文学甚盛,文人皆深解文法,但不以为专学。”作者持论正确与否姑且不论,起码他从纵的方面给了一条线索。正由于汉魏六朝以及唐代的文法学氏这样一种状况,作者在“宋朱子注经留意文法”一节中说道:“汉儒注经,虽长于训诂名物,而于词气文法绝不留意,故其训释往往与词气不调,诘   为病。有宋朱子有见于此,其于诸经,先之以涵泳本文,故于文理词气之间往往   合无间。”正因为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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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19: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mei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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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19: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法词气知识的欠缺,对语法研究不够,许多训释并不正确。朱熹发现了这一弊端,从而从语法入手,结果“颇有文从字顺之乐”。而朱熹把文法学研究引入到训诂上来的这一方法,“实开清儒研究文法之先声”,清儒“上承朱子之流风,群留心于文章之词气,于是文法学始渐为学人所重焉。”这种学科上的前后继承关系,杨氏揭示得至为明了、。
  (二)、在阐述一时代语法学研究时,不仅注意了前后纵的关系,也注意到了横的联系,尤其在其第七部分中,从各个方面论证了〈马氏文通〉产生的国际形势、社会条件以及个人际遇。他指出:“明朝末叶,吾国与欧洲人之交通日渐频繁,迄清道光鸦片之役以后,国人大受惩创,士大夫渐知西土学艺之不可不讲。”这是当时的国际形势以及士人的心态,正是基于“西土学艺之不可不讲”,才“有遣派学生留学欧美之举”。而马建忠“留学于法兰西,肄习其政治、法律、声、光、化、电之学,见彼国人授其本国语言文字,有所谓葛朗玛者,其学子人人传习,有事半功倍之效。”这是〈马氏文通〉产生的个人际遇。正式在这样一种社会条件与个人际遇的共同作用之下,〈马氏文通〉写作出来了,“于是吾国系统整然之文法学至此诗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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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20: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龚千炎先生在其《中国语法学史。绪论》中有这样两段话,如下:
               语法学史应该是一部既是语法学的又是历史的书。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离开社会的发展来研究语法学的发展,也不能用社会的发展来代替语法学的发展。研究中我们必须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种是只把语言学史(包括语法学史)当作图解社会发展史的文献,认为社会的发展决定语法学的发展,有的甚至都可以直接从社会的发展中找到语法发展的原因;一种是只注意语法学而忽略社会因素,往往只是拼凑一系列不连贯的语法著作的论述,至多再加上探索学者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显然,这只能算是评论文章的汇编,并不是科学的语法学发展史。
           我们认为,应该以真正的历史进化的观念,对以往语法研究中的人物、时间等进行连贯的、有系统的分析。也就是说,应该历史地、动态地、系统地研究语法学史。历史上的每一位语法学家、每一部语法著作、每一次语法讨论,都不是鼓励存在的,有它的横向纵向联系,有它的前因后果,我们要紧密联系社会发展,从纵横交错的语法学网络中把握个体。
  这是龚千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确立的语法学史的编纂原则,即既要注意把语法学史放在社会发展史上来进行研究,同时又要关注到语法学史以及语法学发展本身的一些独特的东西。通观龚氏全书,正是在这样一种原则的指引下进行编纂的,然而离这个原则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而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伊始就已经编纂出来的《中国文法学小史》很大程度上自发地遵循了这一编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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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9 21: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作者深厚的国学功底以及早年对语法学从事过较为深入的研究,对中国古代语法学史上的语法研究的评述,称得上精辟允当。如在第一部分中举《公羊传》之例以证明古人有辨析动词及物与否的语法认识。如下:
              证一:
               一、僖元年夏六月,邢迁于陈仪。
               二、僖三十一年十有二月,卫迁于帝丘。
               三、成十五年,许迁于叶。
               四、昭元年,许迁于夷。
               五、庄十年三月,宋人迁宿。
               六、闵二年春王正月,齐人迁阳。
  列举了以上六例之后,杨氏进行了如下解说:
              上举六例,同以迁为动字。但一、二、三、四自迁者为一类;五、六我迁人者为一类。此明示同一动字有内动外动二用法之不同也。僖元年《公羊传》云:“迁者何?其意也。迁之者何?非其意也。”解释二事之不同,至为精确。盖自迁者出于己意,故云“其意”;我迁人者,人被我迁,不由被迁者之意,故云“非其意”也。
  下面我们看一下当代两位语法学家对同一论题的诠释,和《中国文法学小史》的做一下对照。申小龙在《当代中国语法学》中这样讲的:
                《春秋。僖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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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22: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幸读完杨树达《中国文法学小史》,又见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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