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6|回复: 0

员工怠工通告怎么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5-5 00: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时使用的文种,那么怎么写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怠工通告  ____号
  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职称、职务)_________先生/女士,因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_________处分。
  特此通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公章)_________
  (本通知发给:本人、财务、劳资部门、存档)
  附:
  1.职工处分通知书是单位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时制发并发送给受处分者本人和有关部门的文书。
  2.根据有关规定,在制发职工处分通知书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 填写职工处分通知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也就是对职工处分的原因。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制裁:
  ①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③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④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⑤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交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⑥ 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⑦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3)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需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4)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至2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当低于本人原工资。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5)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6)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7) 因违纪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宜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 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8)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9)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被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对于职工的申辩应当慎重考虑。
  (10)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时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11)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12)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决定以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述,但不得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13)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以及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14) 职工处分通知书中应当详细写明职工所犯错误的性质,对其处分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处分类型,所受处分职工的姓名、职称、职务、给予处分的时间等内容。
  (15) 本通知书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加盖公章。本通知书一至四份,交给受处分职工本人一份,企业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一份,存入受处分职工人事档案一份。
  (16) 本通知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处分职工的情况,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的处分,也适用本通知书,但处分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 员工怠工通告怎么写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刻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师哈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9-2025 Www.biiy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苏ICP备14049462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