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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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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10: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南将要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信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很多条款都是市民日常消费中要遇到的,请消费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装饰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
  不得低于两年
  有不少业主装修时遇到烦心事,新家装修没多久墙面开裂、吊顶变形……根据《条例》,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施工质量问题或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免费重做、返工或赔偿消费者损失。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汽车经营者
  应无理由交付
  车辆合格证
  前段时间,有多位车主投诉金明大道南段一家4S店不给车辆合格证。买了车,却拿不到车辆合格证,在办理系列手续的时候都会遇到麻烦,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汽车经营者交付汽车时,应当将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说明书等随车证明文件一并交付消费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交付。销售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原厂配置外的其他配置饰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摄影、摄像等经营者
  应将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
  去影楼拍写真,明明说好了价格,但最后交易时,消费者总会被收取其他费用。
  对此,《条例》明确,摄影、摄像、冲印、刻录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服务业经营者
  不得强迫消费者购物
  旅行本是放松身心的方式,但有时候遇到强买强卖的情况的确会影响心情。
  对此,《条例》规定,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自费项目、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明确,不得有下列行为,如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限,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养老机构要24小时值班
  把老人送到养老院,养老院应该尽其义务,全力照顾好老人。
  《条例》规定,养老机构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不经允许
  开通的电信项目
  不得收费
  不经消费者同意开通了上网或是电话服务,这些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根据《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通过两种方式
  提出意见建议
  如果市民对《条例》有话说,可以在6月9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可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交流互动版块“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图标直接在线发表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亮点:
  亮点一:
  装修工程要定保修期
  新家装修好,没多久墙面开裂、吊顶变型……这种糟心事,装修公司要承担。
  根据《条例》,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施工质量问题或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免费重作、返工或赔偿消费者损失。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亮点二:
  车辆合格证无理由交付
  买了车,却拿不到车辆合格证,在办理系列手续的时候都会遇到麻烦,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汽车经营者交付汽车时,应当将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说明书等随车证明文件一并交付消费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交付。销售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原厂配置外的其他配置饰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亮点三:
  摄影影像资料都要交付消费者
  去影楼拍写真,明明说好的价格,但最后交易的时候,总会被要求收取其他各种费用。对此,《条例》明确:摄影、摄像、冲印、刻录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四:
  旅游中不得强迫消费者购物
  旅行本是放松身心的方式,但有时候遇到强买强卖的情况,的确会影响心情。对此,《条例》规定,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自费项目、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同时明确,不得有下列行为,如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 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限,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亮点五:
  餐饮界不得收取开瓶费
  自带酒水去饭店吃饭,总会被要求交付“开瓶费”,这种霸王条款也得到了明确禁止。
  《条例》指出,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餐饮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不得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等不合理费用。
  亮点六: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网购越来越平常,可是遇到不合适的物品,和商家沟通不畅的事情却时有发生。对此,《条例》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不过,也有五种情况例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药品。
  亮点七:
  养老机构要24小时值班
  把老人送去养老院,是为了让老人得到更专业的照料。养老院应该尽其义务。
  《条例》规定,养老机构的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亮点八:
  不经允许开通的电信项目不得收费
  不经消费者同意开通了上网或是电话服务,这些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根据《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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