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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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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01: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证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制定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工作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专家有序、高效开展工作,根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 成
  第二条 专家按照专业特长(信息技术、金融业务等)实行分类管理,专家聘期二年,可连聘连任,金标委委员依程序可兼任专家。
  第三条 专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宜来自于金融业机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 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关领域的专长,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应职称,热心标准化工作;
  (二)在金融业务、金融信息化、金融标准化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金融相关领域领军人、学术带头人、技术负责人或骨干人员优先。
  第五条 专家征集采用单位推荐、定向征募和社会公开招募三种方式,经遴选、报主任委员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聘任,专家聘书由金标委颁发。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金标委规章制度、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评议、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标准宣贯、标准复审、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及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和评议等有关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参加金标委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登录金标委互联网站,获取金融标准化相关资料;
  (四)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权利。
  第七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金标委有关规章制度;
  (二)按要求积极参加金标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针对金标委委托相关事项,应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四)专家工作单位、通信联络方式变更等应及时向金标委秘书处报备;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八条 专家日常管理。
  (一)专家日常管理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专家相关信息资料由金标委秘书处维护;
  (二)专家参与金标委活动的方式由金标委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如需召开专家评议会议,由金标委秘书处按照专业方向确定参会专家范围,由与会专家推举专家组组长组织完成评议的方式开展;
  (三)金标委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解聘、调整专家的建议,报金标委主任委员批准;
  (四)专家履职应接受金标委秘书处的监督,金标委秘书处对专家参与金融标准化活动、意见反馈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统计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酌情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 专家解聘。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金标委秘书处提出调整和解聘的建议,报金标委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标委相关管理规定;
  (二)未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金标委活动;
  (三)未经许可代表金标委向媒体公开发表言论,其行为影响到金标委正常工作;
  (四)利用专家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五)因工作变动、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
  (六)本人自愿提出解聘申请;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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