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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易被忽略的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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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04: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文字表达对错误现象、反面事物、不良倾向采取诸如严禁、打击、制止等否定性措施时,句子应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表示否定态度的词语;二是应否定对象的名称;三是采取的措施名称。但在语言实践中,人们往往忽略、丢掉了表否定态度的词语。这样,我们的措施也就变成了对反面事物的肯定。比如:
  ①《河间设立“乱收费”提示牌》(《河北日报》2003年4月13日二版)
  ②《关于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光明日报》1994年7月29日《呼唤公平》)
  ③《国际拐卖妇女大会10日在维也纳开幕》(《秦皇岛晚报》1996年6月11日)
  ④《专家开出非典膳食处方》(《秦皇岛晚报》2003年5月14日三版)
  ⑤《友情提示:毛衣扎在裤腰里》(《秦皇岛晚报》2000年2月28日图片说明)
  以上诸例中的“乱收费”、“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拐卖妇女”、“非典”、“毛衣扎在裤腰里”本是应该否定的对象,设立提示牌是让人们不要乱收费,制定暂行规定是为了反对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召开国际会议是研究如何杜绝拐卖妇女,开出膳食处方是为了让人们增强抵抗力远离非典,友情提示是为了让人们不要把毛衣扎在裤腰里。既然如此,在表述对应否定对象采取措施这个意思时,表示否定态度的词语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忽略、丢掉的。所以,应在例①的“乱收费”前和例②的“关于”后各加上“严禁”二字;在例③的“拐卖”前加上“打击”或“制止”二字;在例5的“开出”后加上“预防”二字;在例⑤的“毛衣”后加“不要”二字。
  表否定态度的词语虽不可少,但也不能多,如果出现两处,就成了否定之否定。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发的一个条例的标题:《关于严禁赌博的处罚条例》,此例中的“赌博”是应该否定的对象,“严禁”和“处罚”都是表示否定态度的词,因为用了两个否定,结果处罚的就不是“赌博”,而是“严禁赌博”了。
    稿件来源:《光明日报》20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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