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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延迟、取消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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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03: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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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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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险范围
  1.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被保险人能力所不能控制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不得不取消、中断或推迟举办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活动,造成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2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时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下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承保的保险金额包括:
  2.1 因取消、中断活动而产生的确定费用。
  2.2 因推迟活动而产生的附加费用。
  2.3 为降低因取消、中断或推迟活动而造成的损失所需要的附加费用。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3.1.1 恶劣天气;
  3.1.2 组织活动或预定参加活动的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单位发生意外、疾病或死亡,除非本保险单特别列明(但发生巨灾或可能对大多数人造成影响的意外事件除外);
  3.1.3 筹办活动的经费不足;
  3.1.4 由于场地设施不完善;
  3.1.5 违反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直接引起的除外);
  3.1.6 政府行为;
  3.1.7 缺少观众或公众支持;
  3.1.8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代理人的不忠实、欺作、犯罪、恶意行为;
  3.1.9 任何法庭裁决;
  3.1.10 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3.1.11 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战争、内战、暴乱、叛乱、革命、类似战争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
  3.1.12 被保险人的雇员罢工。
  3.2 本保险单对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3.3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以外举办的活动。
  3.4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5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未做好举办活动所需的所有物质安排或未取得有关部门签发的举办活动的许可。
  3.6 被保险人举办的活动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3.7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款。
  第四条 保险期限
  自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活动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活动结束之日或在活动结束之前但被保险人认为有必要取消、中断或推迟活动之日止,以先发生之日为准。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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