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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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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02: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xx)、《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xx)、《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xx)、《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国家商务部规定,自治区商务厅依法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自治区成品油零售 (包括加油站、农村牧区加油网点)、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
  (二)各盟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煤制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
  第二章 成品油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五)油库的布局和设置须符合自治区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油库布局和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经营设施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技术人员,具备专业资质并持证上岗;
  (九)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油库及设施规划批复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监制,附表1);
  2、提供与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商、国家指定生产厂家的供油协议);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5、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
  6、环保部门核发的新建油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7、具有专业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及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油库设施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3、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4、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条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油库及设施规划批复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监制,附表2);
  2、提供与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商、国家指定生产厂家的供油协议);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5、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
  6、环保部门核发的新建油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7、具有专业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油库设施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2、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3、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核准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监制,附表3);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4、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文件;
  5、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6、拟建加油站平面图和现有、在建加油站和加油网点现状分布位置示意图。包括所在路段,公里数,邻近主要建筑,四邻加油站和加油网点的位置、距离、名称。
  (二)加油站设置要求:
  1、加油站的布局应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国道、省道、盟市道和旗县公路的加油站设置间距原则上应保持15公里,无封闭隔离带的与道路另一侧加油站的距离原则上应保持1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
  4、城区(包括旗县所在地)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5、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的规定;
  6、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xx)、《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的规定。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2、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7、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8、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盟市商务局出具的加油站项目验收报告;
  12、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自建成领证起,三年内不得变更法人、股东、批准名称,经营满三年后方可变更。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商务部监制,附表4);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四)其他要求:
  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商务部监制,附表5);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自治区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盟市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四)司法部门或盟市商务局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盟市商务局的请示(指批发和仓储企业)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商务部监制,附表6);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时(指收购或转让),新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收购(转让)原因及情况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具体方案等;
  (二)自治区商务厅核准该加油站注销文件;
  (三)企业出具双方资产转让合同(协议)和公证书;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收购主体是个人,其首次收购须提供此前经营加油站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新建加油站原则上经营三年以上,方可收购(转让)。
  第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二)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1、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盟市商务局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须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或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3、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国投资企业申请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在原批复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的,须提交的材料:
  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3、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4、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四)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批权限。
  (一)申请新建、迁建、发改扩建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商务厅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核是否批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二)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各盟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各盟市商务局将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由自治区商务厅审核是否批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材料申报要求和受理时间。
  (一)各盟市商务局对本地区企业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或申报成品油经营资格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按照本地区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审批)的,应将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到自治区商务厅(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申请加油站的盟市商务局须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二)为保证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自治区商务厅受理上报材料的时间为:每月20日至30日。
  第二十条 接收申报材料。
  (一)自治区商务厅收到盟市商务局申报材料后,由专人进行登记签收。
  (二)自治区商务厅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商务部监制,附表8),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商务部监制,附表9)。
  (三)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自治区商务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商务部监制,附表10),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审查与审核(批准)。
  (一)自治区商务厅收到各盟市商务局上报的材料后,职能处内对各企业申报材料集中进行研究,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申请事项不同,分门别类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经处内初审的材料,按照厅统一时间要求,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厅务会审议通过后:
  1、同意企业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和加油站规划项目的,出具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限一年;
  2、核准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项目的,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商务部;
  3、批准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项目的,并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审核、批准结果上网公示与备案。
  (一)将厅务会审议通过的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和加油站规划批文或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名单,在商务厅网站和全国石油市场管理系统省级子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商务厅发文批复或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自治区商务厅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建设项目验收。
  (一)各盟市商务局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同意设立加油站规划项目确认文件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xx)中“加油站建设管理”的规定要求,组织本地区各加油站的验收工作。
  (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同意设立油库规划项目确认文件、《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xx)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xx)中“油库建设管理”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等规定要求,组织对区内各油库的验收工作。
  (三)加油站和油库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各分项验收合格证书后组织,并出具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建设期超过一年的,由经营者说明情况,由盟市商务局报商务厅审核是否准许延期。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 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自治区商务厅颁发。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的企业,自治区商务厅将初步审查意见、油库项目验收报告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各种材料和分项目验收证书或合格证齐全完整,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经自治区商务厅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由商务部审核是否给予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五章 批准证书变更、遗失的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提交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由自治区商务厅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2、商务部收到自治区商务厅上报的材料,并完成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盟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各盟市商务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当地盟市商务局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2、自治区商务厅收到盟市商务局上报的材料后,提交经厅务会审议。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换发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商务厅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完成审核后,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盟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盟市商务局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六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歇业、注销及撤销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2、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3、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
  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二)办理时间:
  1、各类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盟市商务局或自治区商务厅递交年度检查材料。
  2、各盟市商务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和工作总结于3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3、自治区商务厅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完成各类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于3月31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办理程序:
  1、自治区商务厅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区各类成品油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其中:批发、仓储企业的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自治区商务厅以签署委托授权书的方式,委托盟市商务局负责,自治区商务厅抽查。
  2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或被授权的盟市商务局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3、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商务部监制,附表11),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自治区商务厅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4、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被授权的盟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自治区商务厅将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5、年度检查结束后,各盟市商务局依据职责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与撤销。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商务部或者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批准证书:
  1、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4、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商务部或自治区商务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6、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7、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企业,无故不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的;或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超过6个月的;
  8、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9、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办理程序: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自治区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自治区商务厅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自治区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盟市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盟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盟市商务局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盟市商务局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自治区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三)注销成品油企业经营资格办理程序及时限: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自治区商务厅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同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盟市商务局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盟市商务局初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自治区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自治区商务厅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四)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1、对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自治区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由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该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2、对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盟市商务局或自治区商务厅查证属实后,可由自治区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自治区商务厅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该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第七章 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盟市商务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商务部和自治区商务厅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等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三十五条 各类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xx)、《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xx)、《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xx)中建设管理、经营管理和市场信用的规定,规范本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我区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改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 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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