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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手抄报:我们需要何种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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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2 11: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与友人论及国内法理学研究的现状,谈起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对峙乃至所谓认知法学的异军突起,颇为感怀。
  不言而喻,对这种种时髦的法理学研究,我自然是心怀感佩和尊重的,因为它们堪称使中国法理学摆脱幼稚之名的建设性努力,既丰富了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也使得国内的法理学研究更加规范、更加与国际接轨。然而,赞赏之余,我仍不免保留几分疑虑。
  先看社科法学。社科法学无疑是将法学社会科学化的努力,它试图采用各种公认有效的社会科学方法(如质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研究法律问题。从整个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情况来看,这种科学化的尝试是伴随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提升,首先在经济学领域而展开的。大约近十年来,科学化的浪潮在国际化、走向世界等符号指令下开始在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等领域兴起。
  就法学而言,苏力教授堪称国内社科法学的首创者。他不仅自己率先垂范地开启了以质性研究方法研究中国法律问题的先河(代表作为《送法下乡》等论著),还明确提出社科法学的研究范式,创办了《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辑刊,极大地提升了国内法学社会科学化的研究水平。然而,由于当下中国法律实践并不完善,法律只能扮演一种保守性的力量,而缺乏对社会的建构性、范导性的积极作用。正像苏力所说,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对一个法律的政治哲学基础(黑格尔意义上的伦理基础和康德意义上的道德基础)尚待确立的国家,如果仅将法律视为一种被动的、保守的、反映性的力量,无异于是说存在即合理。在这个意义上,邓正来先生对苏力式社科法学的批评可谓一语中的:它实是以有效或可行代替正当和善。由于清空了法治的理想要素和合法性的规范性向度,社科法学事实上将法律的合法性等同于法律的被接受性,而不是可接受性。就此而言,它具有显见的法律实证主义和政治保守主义倾向。
  值得指出的是,苏力式社科学派曾自陈:历史唯物主义还是我的始终观点。但由于抽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批判旨趣,它势必会背离其基本精神。关于这一点,我们重温一下马克思本人对历史法学派的批评就明白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曾毫不留情地批评历史法学派的历史经验决定论倾向: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历史对这一学派,正像以色列上帝对他的奴仆摩西一样,只是表明了自己的过去,因此,这个法的历史学派本身如果不是德国历史的产物,那它就是杜撰了德国的历史。这个夏洛克,奴仆式的夏洛克,发誓要凭他的期票、历史的期票、基督教德意志的期票来索取从人民心上剜下来的每一磅肉。
  关于教义法学乃至更为新潮的认知法学,其研究取向则更为可疑。所谓教义法学,乃是以实在法构成的法律秩序作为坚定信奉且不加怀疑的前提。根据德国法学教授RobertAlexy的总结,它大致包括三个层面的研究取向:描述——经验的维度,即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逻辑——分析的维度,即对法律的概念、体系的研究;规范——实践的维度,即提出解决法律案件的建议。无疑,这是一种更为精致的法律实证主义。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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