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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手抄报资料:法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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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2 11: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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