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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手抄报:正义论与人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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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0 14: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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