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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散伙:60%的原因是因为股权分配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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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0 17: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经有一个客户,拿着一个号称某知名律所为其设计的股权结构来咨询我意见,我一看,天呐,主体公司上面三个持股平台,说是一个给创始人、一个给公司管理层、还有一个留给资本方。我心想,公司还没成立呢,业务还没发展起来呢,就设立了三个持股平台,难道不需要考虑实际运作效率和成本的吗?说实话,这种股权结构设计的想法是好的,但是对于一家初创公司而言,根本没这个必要。那么对于创业公司而言,股权结构究竟如何设计,我觉得把握以下四个原则,基本能保证不会有问题。
设置公司股权结构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以有限公司为例,我将股权结构拆分成以下7个方面加以说明。
1、如何选择合伙人?想要设立公司
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你准备和谁一起开公司?
是自己一个人成立公司?
还是和其他人一起成立公司?
如果自己一个人成立公司,则不需要考虑股东选择问题。
如果是和其他人一起开公司,则需要慎重考虑到底该和谁合伙。
那么如何选择合伙人(股东)呢?
其实主要是看你需要合伙人(股东)为公司提供什么?
2、注册资金规模多少合理?通俗讲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是越多越好吗?
在设定公司注册资本时,只要资金规模能够维持公司基本运转就行,即能够保证公司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前期费用、日常运转等各项开支。
另外,再补充说明一点,不要随意注册巨大无必要的注册资本。
自从我国《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即不要求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后,天价注册资本遍地都是,仿佛不将资本金注册高一点,都对不起公司法的修改一样。然而实际上各股东并未按注册的规模出资到公司,使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悬空。此种行为潜藏着巨大的隐患,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在解散、清算、破产时,各股东需要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天价的出资额度,实际上是股东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使自己的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
3、确认出资方式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货币、实物(房产、设备、原材料等)、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非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权等)、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
那么,你的公司如何来确定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呢?货币出资是肯定需要的,因为没有一个公司前期不需要钱,如前所述货币出资要能够满足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转。如果还需要非货币出资,则非货币出资必须是公司所需要的,不能接受股东的凑数资产。
4、出资时间的考虑我国《公司法》虽然不再规定各股东的出资期限,但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无期限出资,我见过很多的公司《章程》中把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写到20年、30年内,甚至更久,而没有具体的分期出资期限。难道公司20、30年内不需要花钱吗?正是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出资期限,才会发生很多股东该掏钱时不掏钱,发生各种纠纷。公司股东可以有最长的出资期限,但也一定要有具体的出资期限。一般来说,公司的注册资金一定要根据公司筹建、运营准备以及投产或开业后的流动资金需要逐步分期到位。所以,一定要根据公司的资金使用计划,来确定各股东的分期出资期限。
5、是否同股同权?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同股不同权”,同前所述,股东的出资比例、股权比例、表决权、分红权是可以分离的,是可以不一致的。各股东的各种权利是否需要调整,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最简单的衡量办法,就是想想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否与其实际的付出相匹配,如不匹配,则可以调整。股份公司的股权则必须要“同股同权”(除在某些区域上市的公司),国有股原则上要“同股同权”,这是受国家体制的限制,如不同股同权怕是很难获得审批。
6、隐名股东?实践上大量的公司存在隐名股东的问题,至于实际出资人为什么要隐名,无外乎这几种原因,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开公司了,按法律规定自己不能办公司、按规定自己不具备成为股东的条件、股东太多超出了最高限制,不得不隐名。根据上述原因,隐名股东又分为两类,一是相对隐名(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但公司其他出资人都知道其存在,其也在公司股东名册之内);二是绝对隐名(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其他出资人也不知道其存在)。无论是哪种隐名,实际出资人都要和名义股东签好代持股协议。
7、出资比例、股权分配一般出资比例是各股东争夺的一个重点,都想多占,都想控制公司。
那么,如何在股东间分配出资比例呢,一般来说要根据各股东的参与程度和拟发挥的作用确定股权比例,公司的主导者原则上持大股,非主导者持小股。
如果主导者无法持大股时,应通过表决权、分配权加以调整。
看到很多写股权结构设计的文章,都称之为公司顶层设计,然后导入一大堆的术语,把股权结构说的特别复杂。初创公司股权设计必须坚决坚持4个原则。
原则一:不平均原则这项原则主要是针对创始团队的,简单说来就是创始团队不要出现股权均分的现象。因为随着公司的发展,每个人的贡献一定会发生变化,但唯一不变的,一定是创始人的贡献,只会越来越重要。
因此,创始人在组建创业团队的时候,就是要奠定自己绝对领导的权利,这样更加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保持一条心。真功夫是创始团队股权均分的最大惨案,而更多因股权均分导致公司分崩离析的,我们都没有机会看到。
所以,对于创业公司而言,不要出现股权均分的现状,谁是创始人,就请尽量把股权大把的拽在自己手里,等到未来真的有需要了,再分也不迟。
原则二:小股东原则这项原则主要是针对公司人才激励的,现在很多公司为了留住吸引人才,又是给钱又是给股,尤其是互联网公司,似乎在薪酬福利中没有股权,都不好意思发布招聘信息。
这其实是很可笑的,公司的估值上不去,手上股权不值钱,给了也是白给,如果有更好的公司来挖人,还是分分钟的人走茶凉。
因此,真的不是给了股就能有股东心态的,只有创始人才会把公司当个宝,小股东永远都是旁观者。
所以,对于创业公司而言,不要轻易将股权分出去,中长期激励绝不仅仅只有分股这一条路,股权还是要给到真正能持续为公司带来价值,并愿意为了公司发展而奋斗成长的人。
原则三:控制权原则这项原则主要是针对公司进行资本运作的,公司的发展有时候不得不需要借助资本方的力量,但是一定不要在公司治理层面进行让步。
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
一是股东会,二是董事会。
股东会根据持股比例行使投票权,所以作为创始人,牢记以下三个股权比例,2/3是绝对控股权,1/2是相对控股权,1/3是一票否决权。
当然,在投票权上要想达到一定比例,不一定非要股权比例上保持一致,可以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来实现,这里暂不展开论述。
而董事会层面是一人一票制,很多资本方进入的时候 成立董事会并占有名额,这时企业就要慎重,之前就有公司创始人被资本方利用董事会制度将其踢出局的情况。
在控制权原则的遵守上,马云是高手,蚂蚁金服通过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实现控制,阿里巴巴通过董事会实现控制。
所以,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在引入资本方的时候,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轻易在控制权上松手,就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原则四:先一步原则这项原则主要是针对公司发展而言的,就像上面所述,随着公司的发展需要释放股权给核心员工,需要转让股权获取资本的支持,然而这一切在公司创立之初很难预见,如果过早的去考虑,只是庸人自扰,毕竟公司发展的核心还是业务。
但是,在股权结构设计上也不能等到事情发生了,临时下决定,这样往往是仓促的,因此要有先一步原则,保证股权结构能时刻跟上公司发展的节奏。
所以,对于创业公司而言,股权结构的设计不是做好一次就能一劳永逸的事情,创始人要充分利用这有限的100%股权,在每一次稀释股权的时候,都能将其价值最大化的利用。
因此,创业公司设计股权结构并不是一件很玄妙的事情,牢记以上四个原则,那么股权不仅不会成为自己创业道路上的障碍,更能成为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最有利的筹码。
了解了,上面的7个问题,是不是觉得股权结构设计并没有那么神秘了,只要每一点都考虑的科学合理,组合到一起,自然就是一个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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