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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王某承包了某矿业公司,出资2000万元。2015年,王某和矿业公司签订了认购股权书,以王某的出资和经营承包劳务对应矿业公司15%股份。但是没有去工商登记。2016年,王某把股权以1.2亿元转让给盛某,矿业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盛某的弟弟为1.2亿元担保。
2018年,因盛某仅仅付了5000万元,剩余7000万逾期没有付,王某告到法院。盛某说当初增资及债转股给王某15%的股权,并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股权认购协议是无效的,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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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依《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应是公司基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目的而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增持股份行为。从股权该认购协议来看,目的是确认王某出资的股权比例,没有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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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在工商登记、公司章程明确载明的出资人是否有股东资格,要综合来看,股权认购协议书,足以确认王某的股东身份,并享有15%股权比例。据此,可确认王某系矿业公司隐名股东这一身份,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工商登记而被否定。
3、认购协议书确认了王某享有15%股权,投资份额份额明确,不论其股权来自其他实际出资人股权转让还是其他原因,都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遂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小特律师三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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