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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命令之政府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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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08: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为做好禁火工作,特发布本令。
  一、禁火时间:从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辖林区。
  三、禁火内容:
  1.严禁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小孩玩火;严禁烧山边田墈、土墈;严禁烧稻草、草皮、土灰;严禁烧木炭。
  2.清明节扫墓期间,禁止烧坟山。野外烧香、烧纸、烧蜡烛、燃放鞭炮时,必须有坟主责任人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3.未经批准严禁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4.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四、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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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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