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后的1922年2月6日,美、英、日、法、意五大海军强国聚首华盛顿,正式签署了华盛顿海军条约。条约对各国的海军主力舰(战列舰和战列巡洋舰)的单舰吨位、火力做出了限制,并且规定了五国海军总吨位分别不能超过53.3万吨、53.3万吨、32万吨、17.8万吨、17.8万吨。
条约中花费了大量笔墨来限制各国战列舰、航空母舰的发展和建造,而对于其他舰船,则仅用了篇幅极为短小的一句话一笔带过: All other warships were limited to a maximum displacement of 10,000 tons and a maximum gun calibre of 8 inches. 除战列舰和航母,所有其他作战舰只的排水量不得超过10000吨,主炮口径不得超过8英寸(203mm)。 就是这么一句不知是有心还是无意的规定,却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战二战之间这段时期各大海军国家重巡洋舰的发展方向——吨位在10000吨左右,装203mm主炮——这段时间中各国紧贴条约上限发展的这一批重巡洋舰,也被后世称作“条约型重巡洋舰”。 当然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重巡洋舰”这一命名,是直到1930年的伦敦海军条约签订时才正式确定下来的,以区分排水量更小、火力更弱的轻巡洋舰。为避免行文上的混乱,本文中采用1930年后的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