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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一时糊涂?她葬送了全家人的加拿大移民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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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8 04: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熟悉加拿大移民的人都应该知道,在加拿大持工签需在对应岗位上工作满规定年限才有资格提交PR申请,而这项工作经验证明的最有力依据就是雇主合同。
然而一些申请人却对此不重视,无法提供工作期限证明的情况下,使用已失效的雇主合同来伪造自己连续工作达到了规定时间,构成了移民申请中的虚假陈述违规行为。
尽管一时间瞒天过海,取得了PR,在之后仍然可能被审查,甚至有驱逐出境的风险。
今天就为大家分享一个相关案例。
案例分析2007年D女士通过保姆移民计划取得加拿大工签,第一份工作受雇于加拿大永居夫妇李某和王某。
在3年工作期满后,10年11月她通过“住家保姆”移民类别成功申请永居,11年她又为自己的丈夫Q先生办理了家庭团聚签证,丈夫Q也在14年成为永久居民。
随后他们一直在加拿大生活,并在这里育有一子,现在已经7岁,孩子是合格的加拿大公民。
但近期移民局调查一家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服务的公司时,牵扯出D女士的第一任雇主李某,并发现李某提供给D女士用于申请永居的工作证明中包含虚假陈述,而D女士对此完全知情并配合了这场欺骗行为。

在后来的听证会上,D女士承认了她到达加拿大后,虽受雇于李某,但作为“家庭保姆”她从未真正为李某夫妇工作过,甚至他们也不住在一起。
李某承诺她可以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随意更换工作,寻找其他的保姆雇主。
在08年至12年间,她换了好几份保姆工作,每份的时间都不长,其他雇主也因为她频繁的离职而不能提供相应的全职工作合同。
三年期间,D女士在李某的建议下一直以第一份工作的名义进行纳税申报,并利用第一份工作合同伪造成长期全职合同来申请并拿到了PR。
此后,更是再次借助这份虚假工作证明为其丈夫的家团申请提供担保。
但是从始至终,本该失效的雇主合同完全无法证明她的工作经验累计到了规定时间,不能被用作申请永居。

虽然D女士忏悔说她不懂加拿大法律,很后悔做出错误的决定,但其陈述看起来更多是为计策败露后的辩解和对未来的担忧。
不过由于D女士与丈夫在加拿大抚育长大的孩子仍然具有合格身份,移民法庭也考虑过是否根据人道主义原则来酌情处理移民违规事件。
D女士在上诉过程中一直强调,如果剥夺她和丈夫的永居身份,驱逐出境,孩子也必然跟随他们回到中国生活。
孩子从小在加拿大长大,并不适应国内环境,且回国后只能就读高额学费的国际学校,这会对他们的家庭带来非常大的困难。
但证据显示,他们的孩子既会说英语也会说普通话,并多次被带回中国探望祖父母,最后一次访问是在去年底,当时三个人都在国内探亲居住了一个多月。
孩子的外祖母也多次来到加拿大帮忙照顾D女士一家,可以看出孩子与国内亲人的联系密切,对国内环境也较为熟悉。
再者,关于孩子回国上学困难的问题,他们并没有给出任何书面文件,说明中国学制和相关学费会因为孩子身份的特殊性而具体产生什么样的困难。
况且D女士一家在加拿大已有两处房产,并持有投资,因此在经济上并没有完全无法克服困难的理由。
D女士还补充道,她自2017年以来长期在加拿大接受精神健康治疗,但也没能充分证明回国后缺乏必需的医疗条件,且移民官认为,回到国内家人身边能更好地帮助她恢复。

鉴于上述情况和证据,显示回国后家庭和孩子面临的困难程度,并不足以说服移民官要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酌情考虑。
孩子依然是合法的加拿大公民,他们一家在未来也有重返加拿大的可能,但现在,D女士应该为自己的虚假陈述违规行为接受处罚。
最终,她的上诉失败,仍将面临被驱逐出加拿大的原判决。
通过此案例,我们应该警醒,在加拿大持开放工签更换雇主时,务必记得保留每一段工作的时间证明,这样才能在申请PR的时候清楚显示积累的工作年限,满足申请永居的条件。
切忌侥幸心理,企图糊弄,毕竟法律严明,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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