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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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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1.依据婚姻法①和合同法②,该股权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私自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2、依据合同法③,本案第三人作为被告与前妻的儿子,与原被告及公司股权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被告与第三人转移股权是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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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的背景是,被告作为公司创始人生病力衰,欲将公司交给有能力的第三人继续经营,不料如此结局,对于原被告、公司、第三人均是多输的局面。本案涉及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再婚配偶无经营能力,自身与前妻之子有能力经营,究竟该如何平稳传承自己创办公司的股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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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公司一直由被告经营,原告本身并无经营能力,通过前述程序,被告会获得股权,并给原告经济补偿,之后被告可以对100%的股权转让给本案中的第三人经营。当然,更实际的是,原被告达成一致,将股权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原被告分割股权转让款。如此以来,被告辛苦创立的公司后继有人,公司获得平稳过渡,多方获得多赢的局面。小特律师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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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婚姻法》第十七条②《合同法》第五十一条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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