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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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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2 07: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那么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师哈哈网小编整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范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
  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人资格 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XXX籍农业转移人口或XXX籍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XXX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2。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返还该住房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条
  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二)承租人领取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6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12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10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赁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第六条 租房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维修项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租人,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5、其它:。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5、其它:。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对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它: 。 第十条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节能、环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必须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 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
  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承租人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载明的家庭成员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需要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租人与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条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
  (一)违反使用、维修、返还等约定义务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其它: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约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房屋的强制收回
  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房屋而拒不返还的,出租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份,承
  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范文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联系电话: 81810689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 宽城 区 首山逸居小区 栋 单元 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户型 室 厅。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元)。
  第四条 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第五条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 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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