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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处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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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4 01: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质量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并不要求技术特性越高越好,而是追求诸如:性能、成本、数量、交货期、服务等因素的最佳组合,即所谓的最适当。下面师哈哈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质量处罚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质量处罚的通告范文一
  公司生产部在20xx年12月份生产过程中,由于对生产图纸把关不严,工作粗心大意将客户订单上,床的尺寸由2200*20xx加工为20xx*20xx,导致交货延期,给公司在信誉上造成很大影响,而且造成很大的材料浪费,此次事件主要责任人XXX离开公司,另外样品组主管XX、生产主管XXX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平时的工作监管不力,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对此经公司总经办研究决定,给予样品组主管XXX60元人民币处罚;给生产主管嘻嘻嘻100元处罚。通过此次事件的教训,希望各岗位人员及主管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高度重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行政人事部
  年一月四日
  关于质量处罚的通告范文二
  xx县xx粮油有限公司、湖南省xx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51户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列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列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xx年6月8日依法向上述企业公告送达了东市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述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对上述51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如不服吊销处罚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永州市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我局一楼大厅布告栏以及“xx县人民政府网站”的“通知公告”栏向社会公告。联系电话:0746-422xxxx。
  特此公告
  xx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年6月24日
  关于质量处罚的通告范文三
  北京xx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xx年9月5日22时10分,由你公司监理的北京西西工程4#地工程,在施工中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xx年11月28日,北京市建委在《关于西西工程4#地项目坍塌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情况的汇报》中认为, 你公司在实施监理时,不按规定认真对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查验,对在模板方案未审批就开始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2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质罚告字[20xx]3号),并于2月8日收到你单位的送达回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诉。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由甲级降为乙级。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北京市建委到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xx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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