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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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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10: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制定了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市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9号)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 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同时,原则上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经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定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的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已经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产业化,取得重大技术创新及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的“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新技术方法;“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 或者在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或未曾公开使用。
  “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对行业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评定标准:
  (一)特等奖项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特别重大发现,推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所公认,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该项科技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对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年利税达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必须委托指定的专门财务审计机构予以审计,并提供审计证明材料。
  (二)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2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年利税达100万元以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100万元,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年利税达50万元以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其中工业项目年利税达50万元;农业项目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达30万元以上。
  (三)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
  二等奖: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
  (四)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
  二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
  三等奖: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特等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一等奖人数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 委员由科技、农业、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挑选后聘任,学科(专业)评审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三条 以鉴定形式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推荐特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以下科技成果经有关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可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一)发明专利,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国家法定必须经专门机构审定的新产品、新品种(如农业新品种等)推广应用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凭有关审定证明材料。
  (三)重大科研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完成的,由下达项目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出具验收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七条 经过评定未获市政府批准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下一年度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材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的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补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或者由市科学技术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申报推荐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学科(专业)评审组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需要,组织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评审会议上答辩。
  (三)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出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对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与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解决,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八条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授奖前在《韶关日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天为异议期。如有异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公布之日起满一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对无异议和争议处理完毕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金金额分别为:特等奖奖金金额为20万元,其中由市财政支付10万元,建议项目实施受益单位配套奖励10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五千元。
  第四十一条 根据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奖金应按项目完成者贡献大小分配,特别对项目带头人奖金分配上要有所倾斜,不得搞平均主义。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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