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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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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7 02: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知道中科院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细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细则,一起看一下吧!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4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20xx年12月5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被推荐人应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及其分配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主席团确定。增选名额基数为60名,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需要适当增加增选名额,但增加名额不超过6名。
  第五条 要特别注意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被推荐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下同)一般不超过65岁。在各学部正式候选人中,60岁(含60岁)以下的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院士增选工作分为推荐院士候选人、各学部评审和初选以及终选投票等阶段。
  第七条 资深院士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评审和选举。
  第八条 在院士增选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及增选工作的有关规定,若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推荐和确定院士候选人
  第九条 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学术团体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学部主席团可根据新兴和交叉学科、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发展需要采取特别推荐机制推荐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 院士推荐候选人
  (一)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最多推荐3名候选人。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二)对65周岁以上的候选人,需要6名或6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4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三)院士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独立推荐候选人。推荐人必须确实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学风等,独立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院士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被推荐人附件材料(以下简称被推荐人附件材料)。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包括:附件1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为被推荐人当前有效的中国国籍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国籍情况说明》);附件3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中列出的10篇(册)以内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研究技术报告、重要学术会议邀请报告的全文;附件4为主要论著目录;附件5为重要引用和评价情况相关内容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应为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著作的引用和评价);附件6为获奖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其专利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推荐院士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后提交。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1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自行编辑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2-6并制成电子文件(PDF格式)。
  (四)推荐材料的核心内容为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机密级及以上的候选人主要由国防和国家安全特别推荐小组推荐。
  (五)推荐院士应在增选年的3月31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将《院士候选人推荐书》、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提交学部工作局。
  第十一条 特别推荐机制
  (一)新兴和交叉学科
  1. 两个及两个以上学部常委会可联合提出下个增选年度应重点关注的新兴和交叉学科建议,并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新兴和交叉学科建议书》,其中一个学部为主推荐学部,其他学部为附议学部。每个学部常委会只能作为一个主推荐学部推荐一个新兴和交叉学科。
  2. 非增选年12月前,主推荐学部常委会和附议学部常委会分别讨论并提名产生候选人建议人选。由主推荐学部常委会商附议学部常委会产生候选人,并讨论确定新兴和交叉学科候选人推荐院士,其中主推荐学部提出5名推荐院士,相应附议学部提出2名推荐院士。推荐新兴和交叉学科候选人不占院士个人推荐名额,每位院士只能受常委会委托推荐一位新兴和交叉学科候选人。
  3. 非增选年12月,学部主席团听取各学部常委会关于新兴和交叉学科特别推荐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下次增选应重点关注的新兴和交叉学科及名额分配,并将相应名额划归主推荐学部。若新兴和交叉学科候选人未进入初步候选人或正式候选人,则在相应环节后取消所支持的名额。
  4. 增选年1-3月,推荐院士负责填写《院士候选人推荐书》。
  (二)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
  1. 非增选年9月,各学部常委会推荐院士组成国防和国家安全特别推荐小组(以下简称“特别推荐小组”)。特别推荐小组由11-13名院士组成,其中数学物理学部、化学部、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地学部各1名,信息技术科学部、技术科学部各3-4名。学部主席团审议确定特别推荐小组成员及组长。
  2. 非增选年12月底前,特别推荐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工作程序及应听取意见的国防和国家安全相关部门和单位。
  3. 增选年2月底前,特别推荐小组根据国防和国家安全相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意见,酝酿、讨论并投票产生候选人。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参加投票的特别推荐小组成员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方为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人选成为候选人。特别推荐小组研究提出候选人参评学部的建议,并指定相关院士代表小组准备推荐材料。
  4. 推荐小组负责审核确认推荐材料,并于增选年3月31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将《院士候选人推荐书》、“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提交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局(以下简称学部工作局)。
  5. 学部主席团确定有效候选人及参评学部。
  第十二条 学术团体推荐候选人
  学术团体是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具有推荐资质的全国学会。中国科协组织学术团体推荐候选人,总名额不超过60名,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中国科协应制定严格规范的推荐程序和办法,并按中国科学院学部设置组成推荐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1人,必须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研究员、教授级专家。推荐委员会对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并无记名投票,产生推荐人选,在规定的名额内获得赞同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如实将评审意见以及组成人员名单、投票结果、推荐意见等填入《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学术团体推荐用)》中“推荐委员会评审情况”栏,并须有推荐委员会负责人的签名或印章。
  中国科协将汇总的推荐人选正式行文报中国科学院。报送材料包括《院士候选人推荐书》、“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于增选年3月31日前提交学部工作局。
  第十三条 所有推荐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执行。推荐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将取消候选人的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 增选年4月,学部工作局函请被推荐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被推荐人进行组织审核把关,包括确认被推荐人基本信息,是否有正在调查的政治、经济和品行问题,以及是否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等,相关审核结果上报学部主席团审议。由学部主席团确认后,方为院士有效候选人。学部工作局将有效候选人名单通告全体院士。
  第十六条 有效候选人名单产生后,如推荐者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可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学部工作局。经有关学部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部主席团(或主席团执委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
  第三章 学部评审、初选以及终选投票
  第十七条 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和初选,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进行。
  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超脱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专业的利益,从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要注意院士候选人专业的学科涵盖面,要注意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对于长期不在国内工作的院士候选人,在坚持院士标准的同时,还应特别考虑其对国家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作的贡献。
  第十八条 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分别产生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最后选举出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九条 各学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必须超过本学部应参加增选工作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和选举有效。
  第二十条 通信评审,产生初步候选人
  (一)各学部常委会将本学部院士按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应不少于15人),同时将本学部的有效候选人按相应的学科进行分组,并确定初步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学部增选名额的2.5倍)以及监票小组人员名单。
  (二)评审组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5月30日前将本学部有效候选人的《院士候选人推荐书》、“被推荐人附件材料”有关内容、评审组选票等分别寄送本学部相应评审组院士。院士对本评审组的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6月20日前将评审组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6月30日前,本学部主任会议确认打分结果。
  (三)学部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7月5日前将评审组打分结果和初步候选人选票寄送本学部院士。院士对本学部的全部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7月20日前将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
  (四)各学部常委会于7月30日前确认本学部评审打分结果,按初步候选人名额,以得分多少为序产生初步候选人。与规定名额的最后一名分数相同者,均为初步候选人。
  (五)各学部常委会确定初步候选人的主审小组。主审小组一般为3人,其中可有1位推荐院士或与被推荐人同一单位的院士。主审小组对初步候选人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等提出评价意见,对初步候选人的学风、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等提出审查意见,供本学部会议评审时参考。如有必要,主审小组可以适当方式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
  (六)学部工作局将初步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院士。
  第二十一条 学部工作局于增选年8月将初步候选人名单在院网和学部网页上公布并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通知初步候选人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初步候选人以及相同专业的外单位的其他初步候选人的相关材料一并公示。候选人在5年之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同时在调出单位公示。公示内容为个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与贡献。由各学部常委会确定3-5个公示单位,各公示单位要将公示方式、时间等情况及时报学部工作局备案。公示时间为1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会议评审,产生正式候选人和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
  (一)各学部常委会组织召开本学部评审会议,对初步候选人逐一进行评审。
  (二)主审小组介绍初步候选人情况和主审小组意见。
  (三)在院士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全体与会院士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多少为序产生本学部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额为各学部应增选名额的1.2倍。
  如遇有获得赞同票数相同而超过正式候选人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取票数多者入选。
  (四)本学部院士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照学部主席团确定的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产生本学部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
  如遇有获得赞同票数相同而超过学部主席团确定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取票数多者入选。
  各学部投票选举前,推选监票院士2-4人,负责监督本学部的投票选举工作;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验票、计票;计票结果需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各学部常委会审查确认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及个人简介。
  第二十三条 终选投票选举院士
  (一)学部主席团审议各学部常委会关于增选工作的报告,确定终选候选人名单、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
  (二)全体院士终选投票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三)选举结果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当选院士须签署承诺书,履行院士的义务。不签署承诺书者,视为不接受院士称号。
  中国科学院向当选院士发送当选通知,向社会公布增选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出席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院士,不能参加投票。
  (二)因故不能到会的院士,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候选人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三)评审会议期间,经学部常委会同意,可邀请其他学部的院士到本学部介绍有关候选人的情况。
  (四)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院士应暂时离席。
  (五)各学部选举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的选票,由学部工作局统一印制,票面加盖本学部印章有效。选票栏目为:圈选栏、编号、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其中编号依次按照学部、学科组、候选人姓氏和名字的拼音音序排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候选人投诉信的处理,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院士增选工作的保密问题,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推荐材料的审查办法
  (一)推荐材料和推荐手续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验收,以确定其是否有效。
  (二)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推荐书、附件材料以及电子文件是否齐全,推荐手续是否完备;被推荐人的国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参评学部的确定
  (一)院士候选人参评学部的确定,原则上应尊重推荐者的意见。
  (二)不同渠道推荐同一院士候选人,在建议的参评学部不一致时,以推荐小组和院士建议的学部优先。
  若不同院士建议的参评学部不一致,则以该被推荐人的学科专业划归为原则,确定其参评学部;学科划归不明确或有异议的,可与推荐者商定。
  (三)如被推荐人学科专业明显不属于推荐书填写的学部,则由相关学部办公室对其学科专业进行核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调整建议,分别报请各自学部主任同意后,作相应调整。调整时,应符合第二章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四)根据以上原则,对院士候选人参评学部作出调整后,由学部工作局通知其推荐者,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由学部主席团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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