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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集体合同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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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1 02: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18世纪末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英国雇佣劳动者团体与工厂雇主签订的劳动协定,是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的萌芽。它是工人为反对个人雇佣契约苛刻的劳动条件而要求签订的。以下是师哈哈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深圳市集体合同范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
深圳市集体合同范本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根据利益兼顾、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尊重和支持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支持业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协助业主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合同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辖区企业,各企业在执行劳动标准,劳动保险、工资福利以及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因业务合同需要和生产急需确需加班加点的,应征求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实施,并依法发给职工加班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夏季高温、冬季严寒季节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员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或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减少工作时间。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三章 职工福利
  第六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员工福利。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改善职工文体、劳保、生活福利、医疗等待遇。
  第八条 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发放特殊工种的各类津贴、补贴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劳动保险及安全卫生
  第九条 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员工因公受伤、致残、死亡以及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出现因公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及女职工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给于该职工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断改善安全、卫生条件,认真做好特殊工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积极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 工资专项协议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工会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保证职工收入随着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本企业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工伤职工停工等期间,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病假应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非因职工原因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职工生活费标准,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孕、产、哺“四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二十四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哺乳期内(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第二十七条 对于节育手术者休假,按当地计生部门《关于实施各种节育手术假期等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照《柳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由社保局统一支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卫生用品。
  第三十条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企业给予女职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七章 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工作,工会应当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落实集体合同所列条款。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集体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参加评先评模。
  第三十三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协商谈判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协商)会议,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
  (二) 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应有本企业工会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代表的意见。
  (三) 基层工会组织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尽可能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企业应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企业依法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行政方及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3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支持配合工会及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签约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区域企业:(附后)          年 月 日
  工会方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劳动行政部门签章)
  本合同覆盖单位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深圳市集体合同范本二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________ 乙方(企业代表)________
  员工总数:____________________ 人企业性质: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
  代表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公司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公司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在员工上岗工作之前订立。
  第七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劳动部门制定的文本,也可以采用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或劣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劳务工_______年,深圳户籍员工_______年。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20xx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二)深圳户籍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0xx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xx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5年。
  第十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变更已生效的劳动合同(如改变岗位、工种等),应遵循下列程序解决:
  (一)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要求;
  (二)双方协商;
  (三)协商一致,修改劳动合同内容;
  (四)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企业确需经济性裁员时,应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对劳动合同期内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任职期满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依《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工时、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_______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第十七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加点,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人人数;
  (二)与甲方或当事员工协商;
  (三)乙方不违背《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加点标准,甲方应当支持和参与。
  第十八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工资
  第十九条 本企业实行工资制度。
  第二十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工资支付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___日(上月工资必须在下月七日前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二十四条 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
  第二十五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_%。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依法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法每月提取工资总额_%作为福利基金,用于员工集体福利,工会协助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幼托、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在_______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五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六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七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八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四十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_______%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人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脱产培训的员工,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脱产培训合同》,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奖励、惩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奖惩条件和标准。企业规章制度须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员工给予惩罚,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二)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征求工会意见。
  (四)慎重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十一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非因法定事由或本人严重过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核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_______ 乙方首席代表: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
深圳市集体合同范本三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
  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第九条 本单位对从事 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第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 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 年度对从事 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程序。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2)不可抗力;
  (3)双方约定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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