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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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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02: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中小学、示范幼儿园、特校、电大进修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规范学校岗位竞聘工
  作,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石
  柱县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石人发〔2012〕7号)、
  《石柱县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有关问题及报送材料的通知》(石人
  发〔20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实际,现就学校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竞聘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岗位竞聘的原则、范围和对象、条件、基本程序、管埋与监督等完全按
  石人发[2012]7号和石人发[2012]9号文件执行。  
  二、原石人发[2012]124号文件提供了岗位说明书样本,其表内的岗位名称
  、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七项提
  法不变,其内容可参照制定;但“内设机构名称”项要统一改为“学校名称
  ”。岗位名称栏内分三种情况填写:属专业技术岗位类的分别对应填写“教
  师”、“学科实验”、“图书管理”、“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
  生保健”;属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类的应如实填写所从事的岗位名称,
  如“设备维修”、“门卫”等。  
  三、《业绩考核评分细则》制定原则  
  各校在制定岗位竞聘方案时要制定出详细的《业绩考核评分细则》。《业绩
  考核评分细则》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制定(总分值90分)。  
  1、教龄。(建议占总分值的15%)  
  2、任现职年限。(建议占总分值的18%)  
  3、工作量。(建议占总分值的15%)  
  4、工作效果。(建议占总分值的30%)  
  5、年度考核。(建议占总分值的5%)  
  6、奖惩情况。(建议占总分值的7%)  
  对“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两项的最高分值和最低分值之差不宜过大;学
  校校长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两项得分由教委考核提供;各校可根据
  本校实际情况在“细则”项目和分值比例上作适当调整。  
  四、对若干实际情况的原则界定  
  1、县级有关部门经正规程序借用(含农教专干)以及在外进修学习、挂职
  的学校教职工,其“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两项得分分别为教职工所在学
  校此两项的平均分。  
  2、所有学校间经教委同意借用(借调)的教职工,一律回原工资关系所在
  学校参加岗位竞聘。其“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两项得分,分别为教职工
  工资关系所在学校此两项的平均分。  
  3、所有原已由教委正式调动而未办理工资、编制等手续的教职工,必须于
  2012年4月21日 前到县人事局和县编办办理调动手续,并参加调入学校
  的岗位竞聘工作。不办理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一律回原校参加岗位竞聘工作
  ,并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回原校从事所竞聘岗位的工作。  
  4、对所有因工作调动而降工资的人员,在调入学校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
  可在调入学校参加原已聘职称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竞聘。  
  5、小学正校级、中学副校级以上学校领导干部,因教委任命职务而变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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