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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的倒推举证怎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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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03: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辩论赛也叫论辩赛,还叫做辩论会。它在形式上是参赛双方就某一问题进行辩论的一种竞赛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辩论中的倒推举证怎么应用,希望能帮到你。
  一、名词解释
  首先,我们来理清名词:举证、举证责任、推定还有推定利益。
  1.举证,就是证明某件事情的「真实状态」为合?
  这里要注意的是,举证并非「证明某件事情为真」,因为「证明某件事情为假」也需要举证,而没有人进行举证的时候,某件事情就处于「真假不明的状态」,不是真,也不是假。
  2.推定,则是在没有举证的时候,我们所采取的立场。
  因为举证很麻烦,而如果每件事情都要举证,大部分的讨论都不可能进行,因此我们发明了推定(presumption)的概念,用来指涉没有人举证的时候,某件事情的「预设状态」。
  3.举证责任,即是「推翻推定」的责任。
  如果某件事情推定为假,例如黄执中学长常举的例子,某个人失踪多年,为了方便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推定他死了」,所以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死是活的时候,我们认为他是死的,认为他还活着的必须要进行举证,也就是「负有举证责任」,相反地,另一边则是「享有推定」。
  4.推定利益,政策辩论双方无法证明政策利弊时推定现况良善。
  简单来说,每个论点都有举证责任和推定在哪方的判断,而推定利益是特指「整场比赛(政策)之好坏」的举证责任和推定在哪方的判断,两者观念相通但实务操作不同,因此又有「整体举证责任(推定利益)与单点举证责任(推定)」的说法。
  (目前台湾通说认为「反方享有推定利益」,但近年台湾越来越不流行用推定利益判决,「反方不存在推定利益」的主张影响逐渐扩大,甚至也有「正方享有推定利益」的说法,但这又是另外一个题目了。)
  二、倒推举证责任
  所以,倒推举证责任也有两种,分别是「整体举证责任的倒推」以及「单点举证责任的倒推」,两者有所不同,前者是整体战术层面的问题,后者是单体战技的问题。
  1.整体举证责任的倒推
  (1)倒推举证责任
  这种状况,通常是牵涉「原则/例外」的问题,反方是为现况享有推定利益,然而「何谓现况?」就是此种策略所要质疑的,或者说,我们可以把现况分成「实然的现况/应然的现况」两种。
  因此,虽然实然反方是现况,但是它却违反了应然的现况。
  举例来说,现况有遗赠税,可是现况也认为人有支配财产自由;又或者,现况有死刑,可是现况也认为生命权应该予以保障;又或者,现况禁止嫖娼,可是现况也认为人民有自由工作的权利。
  所以正方主张,这时候是反方要论证这些制度有足够的利益(实然)推翻这些价值(应然)。
  这种做法,也有人称为「宪政主义取向的需要性」,他们认为追求这些「原则」即是正方的需要性和利益,并非单纯的倒推,而实务上采用推举证责任的正方,也会至少在这部分进行说明(也就是负起举证责任),所以我觉得这也是种合理的切入观点,提供大家参考。
  (2)立法理由不存在
  而@石头学长提到的通奸罪之案例:
  更重要的是,推定利益本身能否成功论证,往往本来就与架构能论证出的利益弊害密切相关。还拿通奸罪的题目举例。证明“当年比例原则的检视”没有通过的理由,就有可能是法律的威慑力不够,起不到实际效果or刑法的效果与民法的效果几乎无异”。这些主论点,本来就应该是一场比赛主要的争执点。
  就我的观点来看,此时正方已经不仅仅是「倒推举证责任」,而是废除型命题正方时常采取的「立法理由不存在(无法达到)」,亦即主动论述题目要求废除的政策不存在利仅存在弊害,严格来说不算是「倒推举证责任」的战略。
  然而这个例子也凸显了「倒推举证责任」的困难,因为当正方只是强调「性自主权的重要」,要求反方证明通奸罪能通过狭义比例原则,反方大可说当年立法者已经进行过损益,所以举证责任本来就在正方身上--而「立法者已经进行过损益」本来就是为什么反方享有推定的一种论证方式。
  2.单点举证责任的倒推
  这是比较技术的细节,很少被拿出来单独讨论,所以我才本题要问的也不是这个,所以我随便说说就好。就像前面名词解释说的,推定是帮助我们判断「两边都没有举证的时候,我应该要相信谁?」的工具,而在整体举证的时候,我们推定在反方,那么单点呢?
  有许多判断方式,可能是提出者证,可能是得利者证,可能是违反经验者证。
  但更多的时候,举证责任的归属没有这么明确,举例来说,最近台湾两个租税类的比赛,讨论遗赠税和证所税(不知道没差,反正逻辑很简单)正反方争执的重点都是这些税制的改革,会不会导致资金出走影响台湾经济产业,通常来说,正方是认为不会,反方认为会。
  那么举证责任在谁的身上?正方说要调高遗赠税,因为租税正义,这基本不会有争论,但是反方认为这会导致资金外流,正方说得利者证,这是你提出的弊害(反方的利益)所以你要证明。
  反方说,当初调低遗赠税,就是因为担心资金出走,我这是符合经验的主张。
  正方又说,立法者又不是经济学者,也没有实证资料,你这只算是专家断言。
  反方回说,税负增加成本提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状况,资金当然更容易外流。
  然后正方可以再说反方没有证明其他条件不变,反方说正方没有证明环境改变,大家越扯越远,还是谁都没有想要证明,这里姑且不判断举证责任到底在谁身上,只从结果来说,因为这是反方提出的弊害,如果没有证明成功,结果就是调高遗赠税有利益没有弊害,对反方不利。
  所以我认为谈「单点举证责任的倒推」不重要,因为举证责任在谁身上根本不重要。
  重要的永远只有,这件事情没有办法被证明,对谁不利?如果对你不利,你就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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