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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昆明市身体力行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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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4 00: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于2019年7月12日接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资产)农发行债权项目负责人电话通知,要求重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官渡支行(简称官渡农发行)对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邦格集团)的案件执行。该执行案件昆明中院于2018年7月24日以现阶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已经终结本次执行。官渡农发行债权批转至信达资产,还未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变更。7月14日我得知呈贡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拍卖邦格集团资产,安排本所律师肖泠玥与王瑶去办理案件代理手续,并请信达资产协调官渡农发行向昆明中院申请恢复执行。7月16日邦格集团资产执行拍卖成交,成交金额为34696760.00元,7月17日肖泠玥律师持信达资产债权公告以及信达资产委托书,向昆明中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昆明中院执行人员以案件还未恢复执行,执行申请人需要变更为由,要求其自行向呈贡区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至呈贡区法院案件承办人赵勇拒收申请,声称执行拍卖的资产由申请执行人竞拍买受,执行款没有进法院账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7月18日王瑶律师携官渡农发行委托书,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赵勇递交官渡农发行执行异议申请书,再次被拒。无奈之下,王瑶律师通过快递向赵勇投送了该执行异议申请书,快递电子回执显示于7月19日16时53分被赵勇签收。时至今日,呈贡区法院至今对执行异议没有任何说法。  
  我于2019年8月9日向呈贡检察院提出刑事控告,控告赵勇涉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具体犯罪行为是枉法滥权执行,导致官渡农发行债权损失超过1000万元。此后该案件自呈贡检察院至昆明检察院,再至昆明市中院纪检组,再至呈贡区法院纪检组。至2020年4月14日,呈贡区法院纪检组对我进行约谈,之后对我反映的问题不予答复,对当事人邮寄送达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不了了之。我就维权困难问题向云南省委第七巡视组提出反映,呈贡区法院、昆明中院按照云南高院要求对我约谈答复。呈贡区法院赵勇法官答复认为当事人没有权利申请参与分配,执行异议申请书不是他签收的。昆明中院郑云法官认为当事人只能向昆明中院申请,案件与呈贡区法院无关。至于经办案件的律师按照昆明中院法官要求直接去呈贡区法院是程序不对,昆明中院执行案件条件不具备。总而言之,所有其他债权人的损失都是维权措施不到位,维权程序不对。执行异议申请书呈贡区法院没有义务接收,所有问题都是债权人的问题。对于我质疑昆明中院有条件执行不执行,分散指定法院执行导致案件执行不公的结果,被答复指定执行是中院的权力。是不是有权就可以胡来?       
  事件背景:  
  2015年在昆明中院起诉邦格集团的银行一共有七家,判决贷款本金金额共计9367万元,包括官渡建行贷款,大部分属于无抵押担保普通债权。对呈贡区法院本次执行拍卖的资产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是昆明中院,申请保全的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简称官渡建行)、官渡农发行,官渡建行首封官渡农发行轮候查封。本来在昆明中院就可以拍卖邦格集团资产执行的案件,昆明中院一直以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拖延执行,于2016年年末精心策划,指定了若干法院执行,对债权人公平受偿设置障碍。本次呈贡区法院执行邦格集团的资产拍卖所得为3469万元,如果昆明中院让债权银行感受公平正义,本院执行各家银行可分配比例约37%。在所有执行条件完全一致的状况下,三年不能执行的案件,呈贡区法院从债权人变更到执行资产拍卖成交只用了102天,用事实证明邦格集团的案件一直具备执行条件。债权人之一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向昆明中院提出申请邦格集团破产,以保障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昆明中院审查至今没有答复。2019年7月15日昆明中院为该债权人向呈贡区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280多万元的债权,呈贡区法院赵勇法官不予理睬。      
  邦格集团系列案件中,官渡建行债权本金约2958万元,无抵押担保债权约2651万元,呈贡区法院为其执行到的金额约3905.65万元。在债权主体变更之前,呈贡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以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已经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案件重点在于受偿的债权人已经不是官渡建行,也不是信达资产,而是云南人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闫春兵、刘石玲夫妇,曾经利用企业向银行套贷2800万元,然后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一对江湖儿女。闫春兵曾经向他人透露其背后有昆明中院的法官要分钱,具体是谁我无从得知。回到本案,如果不是昆明中院滥用职权,精心设计安排,若干金融机构的债权不会颗粒无收,因为本院审判的案子没有理由不并案执行。指定法院执行是昆明中院的权力,但是指定的原则是有利于案件执行。为什么指定不同法院执行来实现不公平,只能用现实的结果去理解。昆明中院处心积虑的操作控制案件执行,就是为了让多数债权人损失,制造司法不公,用实际行动羞辱党向人民的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案件执行结果是受偿的债权人利用债权执行,在5个月时间获利约3104.65万元,暴利背后是对其他债权人的伤害。    
  是什么条件变更使案件具备了执行条件?在我看来,是因为债权主体变更了,以前是国有资产公司金融债权,是国家财产,没有利益分配的空间。案件可以摆3年不执行,滥权不作为损害国家金融机构利益。现在是民营企业利益,案件恢复执行到资产成功拍卖执行,3个月零12天结束,其他债权人还不得要求参与分配。事实上,官渡农发行的无抵押普通债权,比人人公司的普通债权多约800万元。如果按照被执行人对若干金融机构债务总额依法按比例分配,官渡农发行能够分配的金额约1000多万元,然而呈贡区法院的执行操作,让官渡农发行、富滇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上亿债权全部损失。我无意探究案件背后可能的利益纠葛,使得赵勇等人可以置法律规定、职业前途于不顾,违法滥权,利用执行公权力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然而赵勇等人滥用职权违法执行的行为,已经给国有资产造成超过两千万元的损失。因此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控告赵勇枉法滥权执行,致使金融机构债权利益损失2000多万元,损失特别重大,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赵勇作为具体案件执行人员,虽然我控告无果,他不过是政法机关里一匹害群之马而已。但是对于昆明中院,我甚至不知道是谁在主导策划围猎案件,只知道如此完美的结果,需要一群害群之马不计后果才能够实现。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都不可能让邦格集团的其他债权人丧失参与执行分配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提出破产不行,参与分配也不行,偏偏案件又被指定至不同的法院执行,那就是坑你没商量了。     
  从本案中可以体会金融机构债权在昆明市司法环境中的地位,几个月就可以执行的案件,要利用权力拖到终结本次执行,要拖到银行批转债权,要拖到债权不属于金融机构,然后堂而皇之的迅雷执行,债权人去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还答复没有权利。
  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昆明中院以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也体现了昆明市的营商环境。对于昆明中院如同开黑店谋财害命的行为,我会不死不休的举报控告。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希望还可以保留一点点尊严,一点点血性。
  今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第六年,自2019年8月9日开始,我实名向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依法追究呈贡区人民法院赵勇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我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我理所当然为此承担责任。举报控告送达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纪委、监察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省纪委、监察委。本案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2000多万元,放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都不是小案子,然而迄今为止云南官方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给予明确的答复。不仅如此,我已经被视为公敌,时常面对训斥与嘲讽。我举报控告的只是执行民事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一个普通案件,举报控告的过程与结果反映出来的问题,令人细思极恐。在当地案件如此滥权执行的情况已经普遍存在,举报控告被如此对待已经习以为常。历时一年多的举报控告,呈贡区检察院以案情重大为由移送昆明市检察院,昆明市检察院以举报控告已经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刑事控告,昆明市中院纪检组以案件涉嫌刑事控告,不符合纪检组管辖移送呈贡区人民法院,呈贡区人民法院纪检组以约谈代表答复,至此不了了之。至于向呈贡区纪委、监察委提出的举报控告,以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管辖答复了本人。昆明市纪委、监察委对于本人的实名举报控告,没有任何反应。如此明显滥用职权枉法执行的案件,举报控告对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影响,其他更具隐蔽性的枉法案件,恐怕只能听之任之罢了。在举国上下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名律师豁出脸面,不顾饭碗与个人安危,实名举报控告一年多,结果不过如此。
  司法腐败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腐败,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治国方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价值准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防止和惩治其他领域腐败的强大武器和最后防线。在2019年1月17日,高法召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坚决防止司法不公、执法犯法、司法腐败。要求加强法院内部管理,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不断完善法院队伍从严管理监督体系,在法院系统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在我所面对的现实世界里,周强院长的讲话不过是一堆废话而已。
  在同一片天空之下,这里是我生于斯长于斯的彩云之南,这里是百花盛开的春城,这里是苏洪波长袖善舞的戏台,这里是孙小果扬名立万的江湖。但是,别忘了,这里还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一方土地。今天我们围观司法人员利用公权力践踏公平正义,明天也许别人围观我们的权利被人滥权践踏,没有人应当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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