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8|回复: 0

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3-7 00: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面是师哈哈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1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村Z组号,电话:。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丈夫位于忠县XX镇XX村组273号房屋一间(一楼一底)归上述二原告继承,房屋价值10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系再婚)于1x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xx年6月4日登记结婚,离婚诉讼。婚后共同生育女儿(本案第二原告)。并于20xx年4月原告与其夫共同在忠县XX镇XX村组号修建房屋二间一楼一底,同时婚后原告夫妻二人还欠借款4万元。20xx年9月12日因病去世,去世后被告(系与前妻共同所生之子)即从外地赶回,不仅从原告家中拿走其个人的户口页,而且还强行前来住进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房屋至今。在与前妻离婚后,被告一直随他亲生母亲生活,被告只是户口空挂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被告在其母与其父离婚后一直随其母生活。原告与晏结婚后被告从未回家关心过其父,更未与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过,并且第二原告才刚上小学一年级,尚未成年,原告因长期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去世后,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一楼一底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除享有自已一间房屋(一楼一底)外,还应与第二原告共同继承其另一间房屋的权利和偿还因借款4万元的义务。被告从与其母离婚后,从未随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也无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后,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因此被告依法不应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2
  原 告:李 女 1x年3月25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民权北七街45-4-1
  原 告:李(二原告系姐妹) 女 1961年8月1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沙龙南街38-502 二原告电话
  被 告:董 女 x年11月2日出生 汉族 系大商退休职工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 电话:
  第三人:xx省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颖军 系公司负责人 电话:
  住所地:xx市沙河口区西北路211号
  诉 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 实与理 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80年代,原告之父李连成在第三人处(原xx省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沙河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年)。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xx年七月十六日
  • 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刻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师哈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9-2025 Www.biiy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苏ICP备14049462号-3 )